什麼是法律?簡單地說,法律是一套規範人際交往和行為的規則。規則內含有制裁,而制裁之目的是為了懲罰和遏止不法行為。隨著人際交往之增加,社區內之合作機會大增,但同時,社區內各成員之間會無可避免出現分歧。為了加強社區內之合作和減少分歧,社會會制定規則用以規範社會各成員的行為。社會中的某些傳統和習俗可成為合法行為但也可以成為非法行為,例如婚姻之習俗可成為婚姻法,但二十一世紀前的纏足習俗則為非法的。
法律是由管治者或管治機構,如領袖,國王,皇帝或政府制定。法律是可以由立法者執行,但現時法律的執行通常是由一個獨立的機構進行,如警察部隊。遵守三權分立之國家可能會設立法院解釋法律和對涉嫌違反法律的行為作裁決。
法律通常反映社群關注的事項。例如,關注個人道德的社群必然有廣泛的法律禁止不道德行為。在西方,最早出現的法律例子為聖經舊約的十戒。此十個規則反映古時以色列社會最關注的事項,即宗教的同質化、孝順、守安息日以及禁止偶像崇拜、褻瀆的話語、說謊、謀殺、盜竊、通姦和貪圖。在中國,最早的法律之一是於秦朝時期制定的「秦律」。秦律規定之法律用以保護環境和治理畜牧業、糧倉、貿易、勞動、徵兵、政府官員、通信、法官和少數民族。
法律會隨著時間跟循社會之步伐而改變。當社會關注新事物,新法律會被制定以治理受關注的新事項。若問題變得更加複雜的話,法律會被重生起草,以適應該日益複雜之問題。例如,當社會開始使用硬幣作為交換媒介的時候,新的法律便誕生以監管造幣和控制硬幣的面值。而法律引入自衛的辯護是為了不讓因自衛而殺死別人的被告承受犯謀殺罪的罪名和懲罰。然而,有些問題不再受社會太大關注,有關的法律也得以放寬。例如,通姦在大部分社會內不再是非法的行為,即使它可能仍然讓人不悅並可以此作為離婚申請的基礎。
在澳大利亞,法律是由議會制定。議會包括下議院和上議院但昆士蘭和兩個領土之議會只有一個院子。法案大多數在下議院推出,並必須由下議院和上議院通過後才能成為法律(昆士蘭和兩個領土只於一議院通過法案)。澳大利亞的每個州和領土都有一個議會,專為該州或領土立法。澳大利亞的聯邦議會專為聯邦事項立法,例如國防和移民法。在中國,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制定和修改。法案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而成為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解釋法律的權利,因中國視解釋法律為立法機構並非司法機構的權利。在香港,法案是由立法會通過而成為法律。政府立法機構所制定的法律被稱為「成文法」。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澳大利亞和香港,法律也可由法官制定的。契約法和侵權法是由法官制定的兩個法律例子。存在於法官的判決中的普通法,也被稱為「判例法」,此法則沒有被編入成文法但它可受成文法修改或撤銷。大陸法系國家,例如中國,不會讓法官制定法律,而是將所有法規編入成文法裏。中國也不讓法官解釋法例,只是讓法官應用法律為案件作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有限定的解釋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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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55年至1901年之期間,澳大利亞的殖民地政府,因屈服於本地人對華人礦工和合約工人的憤恨,訂立一連串針對華人的法案。第一道有關之法案在1855年於維多利亞通過,名為「華人移民法」。維多利亞的華人移民法限制每艘進入維多利亞的船舶所載華人的數量,比例為船舶噸位之每十噸載一個華人,和徵收每個華人十鎊的入境費。在1857年,南澳通過幾乎相同的法案,新南威爾士隨後在1861年也同樣通過幾乎相同的法案。新南威爾士的法案不讓華人成為殖民地的公民。
1855年後,維多利亞持續通過針對華人的法案。1865年的華人移民法讓總督在行政會內作出規則監管華人到殖民地的註冊並安排華人抵達和離開他們之目的地。被發現違反或侵犯規例的人會被罰款不超過五鎊。華人礦工在礦業代表選舉也得不到投票的權利。在1881年通過的「華人法」,船舶噸位之每十噸的比例上調至為每一百噸載一個華人及每一個華人會持續被徵收十鎊的入境費。在維多利亞居住的華人,儘管是納稅人士,也得不到在市政或議會選舉投票的權利,除非它們是已知或者能被證明的英國公民。
澳大利亞之其他殖民地政府也同樣通過類似維多利亞華人法的法案,分別主要是船舶載華人之數量比例及徵收華人入境費的金額。新南威爾士和塔斯馬尼亞同樣限制華人進入殖民地的數量比例為船舶噸位之每一百噸載一個華人。昆土蘭容許船舶噸位之每五十噸載一個華人而西澳容許船舶噸位之每十噸載一個華人。雖然其他殖民地政府只徵收每個華人十鎊的入境費,昆土蘭徵收每個華人三十鎊的入境費。昆士蘭也禁止華人在新發掘的金場工作,直至該金場已被發掘三年。
由於高漲的種族歧視和種族關係惡化,許多華人選擇離開澳大利亞。
到達1901年的澳大利亞,排華之情緒已擴大到涉及所有非歐洲人士。澳大利亞的新聯邦政府採取的移民政策力求排除所有非歐洲人士進入澳大利亞,尤其是華人和其他亞洲人士。該政策是現被稱為「白澳洲政策」。根據1901年訂立的「移民限制法」,所有將移民到澳大利亞的人士都需要通過移民官員執行的聽寫測試。該聽寫測試可以以任何歐洲語言進行,欲進入澳大利亞的人必須寫出五十個由移民官決定的單詞。聽寫測試之武斷性和難度不但讓聯邦政府排除所有非歐洲人士進入澳大利亞,並可以排除不受歡迎的歐洲人士進入澳大利亞。有關例子為1934年發生之涉及Egon Kitsch的案件。Egon Kitsch 是一個精通英語和一些歐洲語言的捷克作家。因澳大利亞政府怕他是共產黨,故意阻攔他進入澳大利亞。他進入澳大利亞之時,澳大利亞政府給他進行的聽寫測試是採取蓋爾語。雖然他於測試中失敗,被拒絕進入澳大利亞,但他把他的情況向澳大利亞高等法院作出上訴而被允許進入澳大利亞。
聽寫測試最終於1958年被廢除,而白澳洲政策在1966年和1978年的移民改革中被拆解。根據在1975年聯邦政府通過的「種族歧視法」,種族的分別是不可作為排斥的理由。種族歧視法對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樣有約束力。在白澳政策的瓦解之後,2011年的人口普查顯示,澳大利亞總人口中約6.5%在家裡說一種亞洲語言。在家裡說普通話的占澳大利亞總人口的1.7%而說廣東話的占澳大利亞總人口的1.3%。
澳大利亞是否會重新引入白澳洲政策?在1988年,將來上任的澳洲首相John Howard主張重新限制亞洲人士移民到澳大利亞。被他的政黨解除了他的黨魁之職位後,他放棄了這個主張。在1996年,Pauline Hanson首次於澳洲聯邦議會演講時說,澳大利亞面臨被亞洲人淹沒的危險此促使許多人士指責她試圖重新引入白澳洲政策。在1855年至1901年期間通過針對華人法案的原因,是因為本地人怨恨華人礦工和勞工在澳大利亞得到的成就。現在,中國將超越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的經濟體,並不斷增加在澳大利亞內的投資,小數針對華人的情緒已開始重現。
然而,中國和澳大利亞之間的經濟關係從來沒有如此密切。中國目前是澳大利亞最大的交易夥伴,而中國遊客每年將數十億澳元注入澳大利亞的經濟。因為如此,相信沒有人會在澳大利亞要重新引進針對華人的措施,而損害中國和澳大利亞之間的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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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將遺產贈給非配偶和子女的人,你必須立遺囑。如果你想用不同的比例將你的遺產分給配偶和子女,你必須立遺囑。如果你想贈給每一個家人不同的資產,你必須立遺囑。如果你想為你的家人成立遺囑性質的基金,你必須立遺囑。如果你想委任非配偶或子女的人管理你的遺產,你必須立遺囑。
如果你沒有立遺囑而去世,你的遺產會分給你的配偶和子女。根據昆土蘭的法律,你的配偶會在你的遺產中享有$150,000、家庭動產及遺產剩餘之2分之1或3分之1。你的子女會享有剩下的遺產。所以,如果你想用不同比例將遺產分給配偶和子女,你必須立遺囑。
如果你沒有立遺囑而去世,你的配偶會有優先權申請遺產管理書。你的配偶成為遺產管理人後,就可以掌控你的遺產。如果你想委任其他人做你的遺產管理人,例如你的朋友或兄弟姊妹,你必須立遺產。
如果你想將遺產的一部分贈給慈善機構,你必須立遺囑。如果你想將遺產的一部分贈給父母或兄弟姊妹或朋友,你必須立遺囑。如果你想為你的家人成立遺囑性質的基金,例如為你的孫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你必須立遺囑。如果你想為你的子女委任監護人,你必須立遺囑。
法律明確規範,遺囑認證書和遺產管理書之分別。遺囑認證書是授予給在遺囑內被委任的遺囑執行人,而遺產管理書是授予給於無遺囑的或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由法庭委任之遺產管理人。遺囑認證書在一般的情況下批發得更快,而涉及較少麻煩和金錢。申請遺產管理書在一般的情況下需要較多文件和時間,因為申請者必須証明他和無遺囑者之間的關係。申請遺囑認證書只須申請者証明他是在遺囑內被委任的執行人。
為了減少遺囑被誤解或引起爭辯的機會,委託律師為你起草和見證你的遺囑是必須的。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可幫助你處理你的每個資產並確保你的意願都包含在遺囑內。
在婚姻前立的遺囑會在婚姻後自動撤銷,除非遺囑是在預料婚姻的情況下定立的。但該遺囑贈給配偶的遺產和委任配偶為執行人、委託人或監護人之任命會依然被保留。離婚將取消遺囑內贈給配偶的遺產和委任配偶為執行人、委託人或監護人的任命。
如果不立遺囑會有什麼後果?我曾經處理過一場官司。該官司涉及一家庭。該家庭有三個兄弟姊妹:大姐和兩兄弟。在孩子們還年輕的時期,家母已離開了,分開居住。這姊弟與家父和奶奶租了房子住在一起。之後,大姐結婚並搬出了家。家剩下的兩兄弟和家父及奶奶決定買一套公寓居住。他們一起湊錢支付房價。而價格的一部分是用抵押貸款支付的。該物業是以家父和奶奶的聯名登記。之後,兩兄弟共同償清貸款。奶奶和家父去世前沒有立遺囑。奶奶去世後家父跟隨過身。二哥想賣掉該公寓,因為弟弟已經搬走了。但他發現他不能申請家父的遺產管理書,因為家母有申請的優先權。原來雖然家父和家母已經分居良久,但他們沒有辦妥離婚手續,所以家母仍然是家父的配偶並有權享有家父遺產的大部分。二哥沒有多久也去世。因為他沒有立遺囑並沒有配偶或子女,家母成為他遺產的唯一受益人。在這段時間,家母住在老人院並患有老人癡呆症,讓她無法管理家父和二哥的遺產。家母去世後,大姐對弟弟稱,家母去世前訂立了一份遺囑將她一切留給大姐,包括家母在公寓擁有的利益已留給了大姐。雖然弟弟有支付公寓的價格和償還抵押貸款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他只能繼承公寓的小部分利益(小過六分之一)。大姐拒絕承認弟弟有支付公寓的價格和償還抵押貸款的一部分,並拒絕承認弟弟在公寓應該享有更大的利益。弟弟為了爭取他在公寓之應有份額,他需要承受長期和昂貴的訴訟。但如果家父有立遺囑將公寓以聯名方式留給二哥和弟弟,以上的問題就可以避免。故事有一個劇情轉折,因為大姐的丈夫是「家母的遺囑」之見證人。依據香港法律,家母在此情況下於遺囑內對大姐作出之任何財產的處置已屬無效(見證人不能是受益人之配偶)(但這不是昆土蘭的情況,除非立遺囑人在2006年4月1日前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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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聯邦選舉舉辦後托尼·阿博特成為了總理,澳大利亞政府自此開始實行邊界主權行動(OSB)。該行動試圖將所有到達澳大利亞海域尋求庇護的難民船轉回大海。澳大利亞政府已經承認,於2013年12月和2015年6 月期間,有20艘載滿633名難民的船隻被阻止在澳大利亞登陸和被折返出發地。
為什麼會有人冒那麼大的危險飄浮大海為求到達澳大利亞?通過正式渠道獲得澳大利亞的居留權是很困難的嗎?
移民政策仍然是澳大利亞的熱門話題。儘管澳大利亞是全球其中一個人口密度最低(現時每平方公里3.13人)的國家,在其短暫的歷史中,大部分時間都是採取苛刻的移民政策。澳大利亞的移民政策於近年來有所放鬆,社會上便重新出現要限制移民人數之訴求。前新南威爾士州長Bob Carr便是當中的支持者(他的理由是,澳大利亞的人口太稠密了)。
於澳大利亞,移民是由聯邦政府在1958年制定的移民法和在1995年制定的移民附屬法例所管轄。憲法的第五十一(二十七)條授權予聯邦政府為移民事項立法。移民法是由入境事務和邊界保護部部長(現時Peter Dutton MP)和入境事務和邊界保護部實施。根據移民法,部長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頒發簽證、暫停發放簽證、拒絕頒發簽證及取消簽證的權力。部長也有權力限制在每財政年度頒發的簽證數量,並設置備用分數和及格分數以增加或限制有資格申請技術移民簽證的人數。
目前,移民法內有二十六類別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永久性簽證,包括三類別的商業技術簽證、兩類別的兒童簽證、一類別的確認簽證、兩類別的優秀才能簽證、兩類別的僱主提名簽證、一類別的特殊資格簽證、一類別的諾褔克島居民簽證、兩類別的其他親人簽證、兩類別的家長簽證、兩類別的配偶簽證、一類別的確實地位簽證、一類別的折返簽證、兩類別的家長分擔簽證、一類別領土庇護簽證和三類別的技術移民簽證。每類別都有它的從屬類別。申請永久性簽證前,申請人通常需要已經獲得臨時性或暫時性簽證。
除了永久性簽證,移民法內還有三十八類別的臨時性和暫時性簽證,而每類別都有它的從屬類別。大部分的臨時性和暫時性簽證是申請永久性簽證前所必有的簽證。一些簽證,例如遊客和學生簽證,不會令其簽證擁有者被頒發任何永久性簽證,而簽證擁有者必須在簽證到期前離開澳大利亞。簽證申請可以在境外或在澳大利亞境內遞交,但某些簽證申請只可以在境外遞交。
有五從屬類別的簽證可讓難民於澳大利亞永久定居,即難民簽證(從屬類別200)、國內特別人道主義簽證(從屬類別201)、全球特別人道主義簽證(從屬類別202)、緊急救援簽證(從屬類別203)和遇害女性簽證(從屬類別204)。這些簽證的共同點都是申請人在其國家受到迫害或嚴重歧視如違反人權。
乘船來到澳大利亞但沒持有簽證的難民被稱為非法海洋抵達者(IMAs)。如果達到某些規定的條件,於2014年1月1 日前乘船到達澳大利亞的IMAs可被頒發臨時性保護(從屬類別785)或安全港計劃(從屬類別790)簽證。但自OSB實行後,於2014年1月1日後到達澳大利亞的IMAs不會被頒發任何簽證。理由是澳大利亞不容許走私人口集團在澳大利亞的海域範圍內運作。因為如此,難民已經沒有什麼理由冒危險飄浮大海來到澳大利亞。他們沒有可能獲得簽證,而且來到澳大利亞的船隻會被折返回大海。處理簽證申請也需要很長的時間。處理於2012年8月13日和2013年4月30日之間到達澳大利亞的IMAs的簽證申請只是最近才開始進行。
移民和邊境保護部所作的決定,例如頒發、不頒發或取消簽證之決定,可以在行政上訴審裁處進行審核。但並不是所有決定都可以進行審核。部長也有權力阻止對可以被審核的決定作出審核。在一些情況下,審核申請可以由親人或保證人遞交,因為簽證申請人有機會不在澳大利亞以致沒有機會親自申請審核。在限定的情況下,移民和邊境保護部和行政上訴審裁處所作的決定可以在聯邦巡迴法院、聯邦法院或高等法院被提出司法覆核。司法覆核僅限於處理是否有管轄權錯誤之事宜。法院不能改變或修改該決定,只可以將案件轉回有關部門作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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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最悲觀的人會結婚前預定離婚。大多數將結婚的人都期待長久及幸福的婚姻生活。因為如此,當關係破裂時,牽涉的人會蒙受痛楚。而婚姻破裂可以影響很多人,包括有關夫妻和他們的父母、兄弟、親戚、朋友及子女。有些人會偏袒一方。有些人會嘗試安慰雙方。對於有關夫妻,他們之間會互相指責、爭吵和受苦。孩子們也遭受痛苦。他們的痛苦可以因無能為力的感覺而加劇。我處理過的一般離婚案件都是如此。
在澳大利亞,婚姻是由聯邦政府在1961年制定的婚姻法管轄而離婚則是由聯邦政府在1975年的家庭法管轄。憲法的第五十一(二十一)條和五十一(二十二)條授權給予聯邦政府為婚姻和離婚事項立法。婚姻是由聯邦政府在各州和領土成立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登記。昆士蘭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記處位於布里斯班喬治街110號。
任何人在結婚前都必須在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根據婚姻法的第VA部分,海外登記的婚姻會被認可,但該婚姻必須符合婚姻法的條例。在婚姻法內,重婚是一項罪行,而且十八歲以下的人不能結婚,除非他們已經滿十六歲並有法官或裁判官的授權和父母的同意讓他們結婚。澳大利亞不承認同性婚姻。在婚姻法內,婚姻被定義為一男和一女,在排斥其他人的情況下,自願終身結合。
雖然婚姻法不承認同性婚姻,在家庭法內,同性情侶可以被視為事實上夫妻。他們可以採用家庭法的VIIIAB部讓法庭為他們解決關係破裂後兩人之間的財務問題。
澳大利亞只會接受一個離婚理由,那就是夫婦必須分居至少十二個月。夫婦分開生活也可以構成為分居,即使夫婦依然住在同一住所。相比之下,香港法律能接受多種離婚理由,包括夫婦至少分居兩年、夫婦至少分居一年而雙方同意離婚、通姦和不合理行為。在中國,如果夫婦同意,離婚手續可以即時辦妥。
離婚是由聯邦巡迴法院和家事法院批准。除了處理離婚申請,法院也可以處理管養權、贍養費和物業安排的問題。事實上夫妻也可以通過法院處理同一些問題。家事法院的判決可以在香港高等法院登記和強制執行。
直到法院信納所有18歲以下的兒童的事宜已獲妥善安排,離婚的命令才會生效。法院所頒發的養育命令關乎兒童會與那一個父母生活、探視權和父母責任的分配。頒發養育命令之前,法庭必須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法庭可以考慮孩子的意見。孩子的意見可以通過家庭顧問所作的報告傳達給法院。法院亦可委任律師代表孩子。儘管法院有權力頒發養育命令,法院會鼓勵家長就管養權、探視權和父母責任分配達成協議。
贍養費是夫妻間其中一方定期給另一方的生活費,通常是開始進行離婚手續前經濟上依賴另一方的配偶可以獲得贍養費。支付者也可能需要為孩子支付贍養費。贍養費的金額取決於支付者的收入和配偶及孩子所須的生活費。
法院還可以就夫妻的財產之業權和權利作出命令。例如,法庭可以命令婚姻居所轉讓給某一方而投資物業轉讓給另一方。法院有廣泛的權力就財產作出聲明或權益更改。
依據家庭法訂立的財務協議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它亦可通過法院被強制執行。財務協議可以在任何時間訂立,包括婚姻前、在婚姻期間和婚姻後。財務協議應該是由律師起草,因為如果財務協議不符合家庭法所規定的要求,財務協議可以沒法律效力而無法執行。
對於已經生效的離婚命令,任何人不可以提出上訴。對於其他命令,聯邦巡迴法院所作出的命令可以在家事法院提出上訴,而家事法院所作出的命令可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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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和世界其他地方都承認四種最主要的知識產權為﹕專利、商標、外觀設計和版權。在澳大利亞,憲法的第五十一(十八)條給予聯邦政府權利為知識產權立法,以使規範專利、商標、外觀設計和版權的法律在澳大利亞的各州和領土都有同樣的約束力。獲得法定機制的保護之前,專利、商標和外觀設計必須已經辦妥頒發或註冊的手續。相反,版權會自動享有的,並不需要任何頒發或註冊。
專利含有受予專利擁有者的一連串用以保護有關發明之獨家權利。專利擁有者可在專利有效之期間禁止他人利用該發明。雖然頒發專利是為了鼓勵和獎勵新發明,但最近便有聲稱專利將扼殺創新之指責。澳大利亞可頒發兩款專利。第一款是標準完整專利,用以保護含有創造性的發明。第二款是創新專利,用以保護未必含有創造性的發明。發明擁有創造性是指該發明對業內人士來說是不明顯的。業內人士也不會容易地研製成該發明。通常情況下,獲頒發專利的發明必須是新穎的、含有創造性和有用的。澳大利亞頒發的標準完整專利享有長達二十年之保護(有關成藥的專利享有長達二十五年),而創新專利享有長達八年之保護。
優先權對專利申請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兩個有關同一發明的專利申請同時進行,優先權日期最早的申請(第一份被存檔的申請)會被獲頒發專利。澳大利亞允許臨時專利申請。臨時專利申請本身不會獲頒發任何專利,但可以用於獲得一個較早的優先權日期。
在澳大利亞頒發的專利只能在澳大利亞獲得保護。如果發明需要在海外獲得保護,該發明必須在其他國家獲頒發專利。在海外申請專利有兩種方式。第一是向每一個需要獲取得保護的國家申請專利。第二是採用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國際專利,然後指定所有需要獲取得保護的國家。
商標用以識別一戶商家和它的競爭對手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世界最有名的商標包括麥當勞和可口可樂之商標。麥當勞的商標用以識別麥當勞連鎖餐廳所提供的快餐產品,而可口可樂的商標用以識別可口可樂飲料公司所提供的可樂產品。商標可以由字母、單詞、名稱、簽名、數字、設備、品牌、標題、標籤、票、包裝、形狀、顏色、聲音、氣味或上述之任何項目組合所構成。商標註冊成功後,商標擁有者可以於有關的類別禁止他人使用該商標。商標註冊持續十年,並每次註冊到期時可以續期十年。商標註冊後,該商標必得受用否則商標的註冊會被撤銷。未註冊的商標可以受普通法保護,但是,使用普通法保護商標通常需要較多時間和金錢。
在澳大利亞註冊的商標只能在澳大利亞獲得保護。如果商標需要在海外獲得保護,商標必須在其他國家辦妥註冊手續。在海外註冊商標有兩種方式。第一是向每一個需要獲取得保護的國家申請商標。第二是採用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申請國際商標然後指定需要獲取得保護的國家。採用專利合作條約申請專利和採用馬德里議定書申請商標的分別是馬德里議定書需要一個預先存在的商標註冊。因此,採用馬德里議定書申請國際商標之前必須在澳大利亞辦妥本地的商標註冊。
外觀設計是由產品形狀、構造、樣式和紋飾所構成的整體外觀。新和獨特的外觀設計均可在澳大利亞註冊。外觀設計註冊手續辦妥後,外觀設計的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該外觀設計。外觀設計註冊持續五年,並可以續期多五年。如果外觀設計需要在海外獲得保護,外觀設計必須在其他國家辦妥註冊手續。雖然外觀設計可採用海牙體系(Hague System)獲得國際保護,但澳大利亞不是海牙體系的成員國家,所以海牙體系的國際外觀設計註冊之申請不能在澳大利亞進行。
版權用以保護原創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並給予原創者權利禁止他人複製、發行、表演、傳達或改編該作品。享有版權保護是自動的,無需透過頒發或註冊。版權保護不是全面的,因為可以有例外的情況。例如,如果作品用於教學或研究的過程中,採用該作品一般都不會成為侵犯版權的行為。在一般的情況下,版權可持續至原創者去世的七十年後。版權可受海外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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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8日,澳大利亞的首相特恩布林宣佈聯邦議會將面臨雙重解散和聯邦議會選舉將於2016年7月2日舉行。因應特恩布林的請求,澳大利亞的總督彼得·科斯格羅夫爵士于2016年5月9日正式解散聯邦議會,導致需要舉行議會選舉以選出眾議院(議會下院)和參議院(議會上院)的新成員。雙重解散僅適用於聯邦議會,並不會影響州或領土議會。
要瞭解雙重解散的性質,以及它存在的理由,我們需要瞭解聯邦議會的運作方式。
聯邦議會是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議院組成。眾議院是由150名人民選出來自各政黨及一些獨立的議員組成。參議院是由76名同樣是人民選出並來自各政黨及一些獨立的議員組成,他們被稱為「參議員」。聯邦議會之職責是就載於憲法內的事項制定法律。除了其制定法律的權力,在眾議院獲得大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組成的聯盟之成員能組成政府,而其領導人能成為首相。
眾議會的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三年任期到期後,眾議院將舉行新選舉以選出新成員。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參議院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而在選舉前參議院的一半成員將會退席,由新當選的參議員接任。但在雙重解散下,所有參議員都會退席,讓新選舉舉行。新當選的參議員中有一半的任期為三年,而其餘的任期為正常的六年。
法律的起源為眾議院或參議院提出的法案(通常是由眾議院提出法案)。議會兩院通過的法案將成為法律。法案需要在眾議院和參議院以大多票數通過。如果提出法案的政黨未能在眾議院以及參議院獲得大多票數,該政黨將面臨無法制定法律或進行改革的困難。雖然特恩布林帶領的自由黨/國家黨聯盟在眾議院擁有大多票數,但它們在參議院缺乏大多票數。為了在參議院通過法案,自由黨/國家黨聯盟通常需要獲得來自非自由黨/國家党聯盟之參議員的最少六票。其結果是,一些在眾議院提出而通過的法案未能在參議院通過。
憲法裡還有一個機制解決這樣的僵局。根據憲法的第57條,如果眾議院通過一項法案但該法案被參議院拒絕或未能在參議院獲得通過或參議院通過含有眾議院不同意的修改的法案,而三個月後同樣的事情再發生,總督可以在收到首相之請求後解散議會之兩院。雙重解散後,如果同樣的事情再發生,總督可以召開聯席會議讓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成員共同就擬訂的法律進行表決。英國女王是澳大利亞的國家元首而總督是她的代表。儘管她是國家元首,她的權力一般是象徵性的,她必須遵守議會所提出的意見。
雙重解散在澳大利亞歷史只有發生過七次,包括2016年發生的一次。最近的雙重解散於1987年發生。總督只有召開過聯席會議一次,就是在1974年所召開的。
引發2016年的雙重解散的法案是2013年提出的建築及建造業(提高生產效率)法案、2013年提出的建築及建造業(相應及過度性條文)法案和2014年提出的公平工作(註冊機構)修正法案。該法案據稱被參議院拒絕過兩次,而該兩次拒絕之間相隔的時間為必須的三個月。
由於雙重解散已經生效,議會的兩院已被解散,兩院的所有成員已同時退席。新選舉必須舉行為眾議院和參議院選出新成員。為了將在2016年7月2日舉行的選舉,各政黨已經開始他們的競選活動。自由黨/國家黨聯盟是否可以保留他們在眾議院的大多票數以及獲得參議院的大多票數,使上述的法案可以於兩院通過,仍有待觀察。在1914年,要求雙重解散的政黨於隨後的競選落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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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的政府官員和他們對社會帶來的損害在中國已經有悠久的歷史。人民經常痛斥腐敗的政府官員和沒有打擊或制止他們的當任皇帝。相反,打擊貪污和懲罰腐敗官員的皇帝和在他身邊扶助他的人,如包拯,都被人民稱讚。近期,由共產黨主席習近平帶領的中國政府展開期待已久的反貪污行動。許多中國政府的高級官員因犯了貪污罪而被監禁。還有更多被懷疑犯了貪污罪的官員正在接受調查。貪污依然是中國社會的一個大問題(中國在2015年的清廉印象指數的排名是較低的第83位)。主席習近平是否可以打擊貪污還有待觀察。
澳大利亞經常被列為世界最廉潔的國家之一(澳大利亞在2015年的清廉印象指數的排名是第13位)。香港也被列為世界最廉潔的地方之一(香港在2015年的清廉印象指數的排名是第18位),但因為最近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和新鴻基前任董事長郭炳江被判犯了貪污罪,使香港的貪污情況漸趨嚴重(香港在2012年的清廉印象指數的排名高達第12位)。此外,前廉政公署署長湯顯明,因為為到訪的中國政府官員安排膳食和禮品作出過度支出,引來貪污的指控。
澳大利亞的反貪污機構為遏止貪污,建立了舉報貪污行為的渠道、調查貪污行為的投訴和檢控貪污行為。該反貪污機構是獨立的政府機構並由廣泛的法律架構管轄。澳大利亞的每一個州都有一個反貪污機構專為該州調查貪污投訴。北領土因缺乏一個反貪污機構而受到批評。調查聯邦政府內的貪污行為是聯邦警察部隊的責任。
在昆士蘭,罪行和貪污委員會(Crime and Corruption Commission)(CCC)是為了調查貪污行為而成立的。此委員會是由2001年制定的罪行和貪污法及若干法例所管轄。根據罪行和貪污法,CCC有責任評定和調查貪污投訴。
貪污行為被定義為將影響州內的政府機構如立法會或警察部隊或受委任的官員如政府部長執行事務或行使權力因而引致、或可引致不誠實或不公正的手段執行事務或行使權力、受委任的官員違反信託或誤用情報或資料而令該機構或官員受益或令他人受益或令他人受損害,而且它屬於刑事罪行或可受解僱的違紀行為。貪污行為的例子包括賄賂、勒索、取得或提供秘密回扣。
在昆士蘭外發生的行為以及官員上任前或離職後的行為都可以成為貪污行為。企圖或串謀作出貪污行為也可以屬於貪污行為。貪污行為沒有時效期限,即使貪污行為內的一些要素的時效期限已經過去,該行為仍可被提出檢控。
貪污行為的投訴是以法定聲明提出,除非投訴人擁有相關的豁免。政府官員有責任將所有懷疑是貪污行為的行為告知CCC。CCC有廣泛的調查權力,包括將貪污行為轉交警務處處長或政府官員處理。CCC也可以迫使被調查人員提供資料或文件、進入被調查者辦公室進行調查、要求他人透露與調查有關的文件、申請搜查令、進行搜身和扣押財產。
如果CCC發現任何投訴、事項或情報涉及貪污行為,或可能涉及貪污行為,CCC可以向所作出貪污行為的人仕進行檢控。檢控貪污行為可以在昆士蘭民事和行政審裁處(QCAT)進行。但如果該檢控被轉交刑事檢控專員處理,該檢控則會在昆士蘭法院被列為刑事罪行進行。如果QCAT裁定貪污罪成立,QCAT有權命令有關之公職人員被解僱或被降職,又或取消增加其薪金或減少其薪金。那些被法院裁定犯了貪污罪的人仕可以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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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經被要求打開你的提包以通過超市或百貨商店的檢查?我經歷過亦痛恨這樣的經歷。我已決定不再在任何一間會向客戶進行提包檢查的商店購物。我總會,像旺角青少年一樣,隨身在我肩膀和胸部斜掛著一個大提包,因為我逛街時喜歡隨身攜帶很多東西。但不幸的是,正因為如此,我得到商店內過分熱心的提包檢查員關注,儘管他們有或沒有懷疑我在店內行竊。而我總是覺得被要求打開我的提包進行檢查是個侮辱之經歷。
法律沒有給店鋪或店主一個指定檢查客戶提包的權利。事實上,如果店主或其員工懷疑客戶可能在商店內行竊,正確的行動是打電話報警,並嘗試在警察來到之前將客戶依法扣留下來。根據昆士蘭警察權力和責任法第29(1)條,昆士蘭警察有權搜查別人的提包如果提包內可能含有竊贓物。店主有可能在報警前要求客戶打開提包進行檢查,但是,由於店主沒有權利檢查客戶的提包,客戶可以拒絕打開提包進行檢查。
那麼,為什麼一些店舖要求他們的客戶打開提包進行檢查?檢查客戶提包的權利從何而來?這主要源於私有財產和合約法。
像房子,店舖是私有財產。如果我,沒有別人的同意,進入他的房子,我是非法侵入別人的房子。根據昆士蘭警察權力和責任法第19條,如果沒有佔用人同意或由裁判官或法官頒發的命令,甚至是昆士蘭警察也不能進入別人的房子以達到打聽,調查或送達手令之目的。店主給予客戶許可證進入商店,使客戶不作為非法侵入者。但是,如果客戶沒有支付充足的入場費,店主可以在任何時候撤銷其許可證。一旦許可證撤銷,客戶將立即成為非法侵入者並必須要即時離開。
如果不違反任何反歧視法律,店主可以禁止別人進入他的商店。店主還可以在許可證附加條件,這些條件被稱為「入場條件」。入場條件之例子包括「狗不能進入」之規限以禁止人們把狗隻進入店內,以及「不得攜帶食物或飲品入內」之規限以禁止任何人攜帶食物或飲品進入商店內。還有另一個條件,是這文章所關注的。那就是如果店主要求你,你必須把你的提包給店主檢查。然而,如果店主想施加這樣的條件,客戶必須在他們進入商店時意識到這些條件。換句話說,這些條件必須在商店入口的顯眼位置顯示,讓顧客進入商店時可看到及表示同意這些條件。
我曾經寫過一封憤怒的電子郵件至一間超市投訴其處所的店員向我進行提包檢查。超市代表回信給我指,商店的入口有標誌表示所有客戶都授權該店進行提包檢查。當我回信指出我從來沒有見過這樣的標誌在商店門口後,他們便再沒有回覆我。
如果我拒絕讓店主檢查我的提包會引起什麼?店主可能會撤銷其許可證,並要求我離開。或者,如果店主認為我有偷東西,他可立即報警,並在警察到來之前嘗試依法扣留我。他也可尋求法院頒發強制履行令,命令我遵循進入條件打開我的提包進行檢查。但我懷疑他是否會製造那麼多麻煩及法院會否頒發這樣的強制履行令。
有人可能爭辯說檢查提包是必要的,因為可以阻嚇盜竊。我不在乎這樣的說法。首先,我在店舖裡只是為了購物,而不是參與任何阻嚇盜竊的宏偉計劃。如果商店是認真的阻嚇盜竊,他們應該安裝更多閉路電視,並聘請更多的保安人員,而不是讓客戶經受隨機提包檢查。其次,我不喜歡被要求打開我的提包進行檢查,因為這要求暗示我在商店內偷東西。我也不喜歡陌生人窺視我提包裡的東西,因為提包裡的東西是屬於我的而又是我的私人物品。每一次檢查都是羞辱和有辱人格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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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蘭的法院體系包括昆士蘭民事和行政審裁處(Queensland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簡稱QCAT)、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和最高法院。昆士蘭的最高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昆士蘭法律下之嚴重刑事案件、所有民事案件及一些聯邦法律下的事項。審裁處和較低級的法院不能審理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的案件。
QCAT 實不是一所正式法院而是審裁處。除非訴訟人是小孩或有困難代表自己,否則訴訟人需要代表自己。但訴訟人也可以向律師徵求法律意見和委託律師擬備審訊用的文件。QCAT的司法管轄範圍限於輕微的民事糾紛和審核政府機構所作的決定。輕微的民事糾紛被定義為金額不超過$25,000的申索、消費者與貿易商之間或貿易商之間涉及不超過$25,000價值的商品和服務之糾紛、由汽車引起而不超過$25,000財產損毀的申索、車輛修理的申索、租務事宜、有關圍牆和樹木而涉及建築法之糾紛。此外,QCAT具有司法管轄權委任監護人和管理人、審理有關歧視的申訴、審理有關樓宇和建築付款的申索、審核政府機構對兒童和年輕人作出的決定、對指定職業的人員作出進一步的紀律處分和審核職業紀律審裁委員會的決定。QCAT所作的決定可以在QCAT的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並非QCAT作出的所有決定都可以上訴。QTAC和上訴審裁處所作出的一些決定也可以在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裁判法院是昆士蘭最低級的法院。獲逮捕和被控犯刑事罪的人必須首先被帶到裁判法院。裁判法院將決定是否讓犯人保釋以及是否將案件轉交區域法院或最高法院審理。區域法院和最高法院審理所有可公訴罪行。所有簡單罪行,例如交通罪行,都會在裁判法院循簡易程序進行審訊。有些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可公訴罪行,例如入屋盜竊罪,也可以在裁判法院審理。可公訴罪行是嚴重的刑事罪行。除了刑事司法管轄權,裁判法院還有不超過$150,000之申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
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其涉及之案件的最高刑罰不超過二十年監禁,例如是身體嚴重傷害罪。但有些可以判超過二十年監禁的罪行,例如強姦此等,也可以在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需要由陪審團定罪。除了刑事司法管轄權,區域法院還有不超過$750,000之申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如果民事申索金額不超過$150,000,區域法院可以將案件轉交至裁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審團審判。裁判法院所作的決定可以在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例如是誤殺和謀殺之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並有無限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雖然最高法院有無限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但如果申索金額不超過$750,000,最高法院可以將案件轉交至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審理。除了審理受昆士蘭法律規管的事項,最高法院也可以審理受聯邦法律管轄的一些事項,例如是公司清盤的申請。刑事案件需要由陪審團定罪,但民事案件則不一定由陪審團審理。最高法院是由審訊部和上訴法庭兩個部分組成。QCAT、區域法院和最高法院之審訊部所作的決定可以在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裁判法院所作的某些決定可以在最高法院之審訊部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是全國的最高法院。它審理來自各州和領土之最高法院的上訴,包括昆士蘭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還審理來自聯邦法院和家庭法院的上訴。高等法院和其主要登記處都位於堪培拉(Canberra)。它還有位於各州和達爾文(Darwin)的登記辦公室。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之前必須有高等法院頒發的上訴特別許可。高等法院經過初步聆訊後會作決定是否為案件頒發上訴特別許可。高等法院的判決是最終的,因為已沒有比高等法院還要高級的法院為判決提出上訴。
昆士蘭還有聯邦巡迴法院、聯邦法院和家庭法院。該等法院和高等法院一樣,皆是由聯邦政府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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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的公司法給予少股東廣泛的保護。如果少股東在公司受到董事或大股東的欺壓、不公平損害或不公平歧視,法院可以為少股東作出補償命令,例如將公司清盤或命令其他股東或公司買斷少股東的股份。然而,公司所作出之一般對少股東有不良影響的決定可能不足以使法院作出補償命令。該決定必須有違真誠或是合理的董事局不會作出的決定,法院才會對此作出補償命令。
公司是由兩組人(董事和股東)組成的法律實體。股東是公司的擁有人,而每股東擁有公司的份額取決於該股東在公司擁有的股份和公司已發行的股票數量之比例。股東擁有各種權利,包括委任公司董事和分享已宣佈攤還之債款的權利。然而,股東沒有管理公司之權利。公司是由數位公司董事(也被稱為「董事局」)管理。儘管如此,澳大利亞允許單一人董事和股東的公司存在。
在公司會議(無論是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提案或動議都是由投票表決。擁有超過公司的百分之五十股份之股東可說是該公司的控制者(雖然特別決議需要至少百分之七十五票數通過)。通常情況下,擁有大多數股份的股東(被稱為「大股東」)可以委任董事,使他們間接控制公司。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被稱為「少股東」。
股東之間有時會訂立股東協議,讓少股東有委任董事的權力,從而影響董事局作出的決定。也有時,股東之間會有共識,了解少股東將會積極參與管理公司,尤其當少股東成為股東時同時也被委任為董事。
董事局和股東在股東大會可能會作出將影響少股東的決定。例如,少股東於公司的管理層被排除到外、少股東收取不到公平的股息、限制少股東的股權轉讓從而令少股東無法出售股份及離開公司,以及大股東沒有採用一個公平的股價買斷少股東的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裁定該行為涉及欺壓、不公平損害或不公平歧視,法院可以為少股東作出補償命令。
雖然只有董事才有權管理公司,但澳大利亞的公司法允許股東代表公司向損害公司利益的人士採取法律行動。該行動是特別針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被稱為「股東派生訴訟」。該行動需要法庭之許可。如果公司有機會不會自己採取法律行動、不會適當地處理該法律行動、或不會適當地進行該法律行動之步驟,而申請人是真誠的,以及給予股東許可是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的話,法庭通常都會給予許可。訴訟須含有要予以認真處理的問題,而申請許可之14天前,申請人有以書面方式將有關申請告知公司。但如果法庭覺得是適當的,法庭亦可以給予許可,儘管申請人沒有給予公司14天的通知。
股東派生訴訟通常是用來起訴對公司作出違反受信責任的行為的公司董事。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和其他董事責任,包括謹慎及努力行事、秉誠行事、不可以用董事的地位為自己獲得不適當的利益,及不可以不適當地利用由董事職責獲得的信息。董事的違反責任行為之例子為:將公司業務轉移到董事擁有或隸屬於董事的實體、建立與公司競爭的機構、挪用公司資產和將公司作為私人貸款之抵押。
在股東派生訴訟中,股東使用公司名義採取法律行動。如果董事有違反責任,董事大有可能不會以公司的名義起訴自己。法院作出的補償歸於公司,包括補償公司的損失或討回公司的資產。股東是否可以從公司取回派生訴訟之訟費,取決於派生訴訟的結果。法庭也可能要求股東為公司須承擔的訟費提供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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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蘭制定反歧視法的目的是為了延伸聯邦政府的反歧視法律、在整個昆士蘭一致地應用反歧視法以及確保違法行為的裁決可以在法院執行。聯邦政府已制定一系列的反歧視法律,如2004年制定的年齡歧視法、1992年制定的殘疾歧視法、1975年制定的種族歧視法和1986年制定的性別歧視法。1991年制定的反歧視法是澳大利亞進一步的反歧視法律。
反歧視法禁止以下列屬性作為基礎的歧視行為﹕性別、關係狀況、懷孕、父母地位、哺乳期、年齡、種族、障礙、宗教信仰或活動、政治信仰或活動、工會活動、合法的性活動、性別屬性、性取向、家庭責任以及與任何有上述屬性的人有關聯或關係。歧視行為可以直接或間接作出。
直接歧視的定義是在或將在是相同或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有人對待有屬性的人,或提議對待有屬性的人與對待沒有屬性的人有差別。
間接歧視的定義是有人對某一個擁有屬性的人施加或提議施加條件,而有屬性的人沒有或不能遵守該條件但大多數沒有屬性的人有遵守或可以遵守該條件。同時,該條件是不合理的。條件合理與否取決於案件的情況包括不遵守條件的後果。
反歧視法禁止於下列情況作出歧視行為:工作前及於工作中;將成為合作夥伴于合夥前及合作夥伴于合夥前;產業、專業、貿易或業務機構于成為成員前;產業、專業、貿易或業務機構在處理有關成員之事宜時;審核資格組織於審核資歷前;審核資格組織于審核時及職業介紹機構于招聘時。
儘管反歧視法禁止於工作前及在工作中作出歧視行為,反歧視法提供了一些豁免。豁免可適用於真正的職業要求、住宅家政服務、住宅托兒服務、兒童工作、單性住宿、工作人員為夫婦、合作夥伴的退休年齡、青年的工資、工作能力受損、特殊服務或設施之需要和殘疾。如果歧視行為是以年齡、性別或種族為基礎,豁免一般是不適用的。
反歧視法還禁止於商品和服務方面的歧視行為例如是企業拒絕或沒有供貨給其他人。但于有文化或宗教意義的場所、基於年齡的利益、兒童必須由成人陪同和需要特殊服務或設施作出的歧視行為是有相關的豁免的。養老金、保險、土地、住宿、俱樂部會籍和事務方面的歧視行為也有相關的豁免。
反歧視法也處理性騷擾的問題。反歧視法禁止性騷擾行為。
反歧視法還禁止相關反感行為,如請求和鼓勵違反該法、非法請求可作為歧視基礎之資訊以及種族與宗教之誹謗。反歧視法也禁止相關非常反感行為,如歧視性廣告、傷害他人和嚴重的種族與宗教之誹謗。
反歧視委員會是執行反歧視法的機構。該法禁止之行為的投訴必須向署長遞交。署長可以接受投訴,即使投訴人較早前同意不進行投訴。投訴必須由禁止行為發生後的一年內遞交。署長有權接受禁止行為發生後超過一年的投訴,如果投訴人可以顯示良好的原因。收取投訴後,署長必須在二十八天內決定接受或拒絕投訴並及時告知投訴人有關決定。被解雇的工人需要注意在反歧視法下,工人先申請工業補償或先向署長作投訴有很大的分別。
署長接受投訴後可以隨時進行調查。署長可以嘗試進行調解來解決投訴。如果沒有進行調解或調解不能解決投訴,投訴人可以要求署長將投訴轉交昆士蘭民事和行政審裁處(QCAT)審核。如果署長接受投訴六個月後依然未能解決投訴,投訴人可以要求署長將投訴轉交QCAT審核。
QCAT會審核由禁止行為發生後不超過一年已遞交署長的投訴。如果投訴是由禁止行為發生後超過一年遞交的,QCAT依然可以審核該投訴如果審核投訴對雙方是公平而又合理的。QCAT可以命令律師參與審訊以協助審裁處。如果投訴證明成立,QCAT可以作一些命令,如被告需要承諾不再對投訴人作出違法行為、被告向投訴人支付金錢作為賠償或被告需要為投訴人做一些事情以糾正投訴人所蒙受之損失和損害。在一些情況下,QCAT作出的命令可以在上訴審裁處或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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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指定之期限違反土地原擁有人的權利,佔用原擁有人的土地,逆權管有可讓該人(簡稱「佔有人」)獲得該土地的擁有權。佔有人佔用土地之前,土地可能被原擁有人遺棄或棄置。如果原擁有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執行他的權利驅逐佔有人,原擁有人可能會失去收回土地的權力而佔有人可以申請註冊為土地之擁有人。根據昆士蘭於1974年制定的法律行動時效法之第十三條,原擁有人有十二年之指定期限向佔有人提出起訴收回在昆士蘭的土地。因此,如果原擁有人沒有在佔有人逆權管有土地之12年期限內向佔有人提出起訴收回土地,原擁有人會失去起訴收回土地之權利。逆權管有並不適用於昆士蘭的官地。
逆權管有的存在可確保所有土地受利用,而不會受擁有人遺棄或忽視。如果擁有人不佔據或利用他的土地,他可能會因逆權管有失去土地。逆權管有的存在也可以解決爭地的問題。於指定期限內佔有土地的人會對土地有較強的業權。
逆權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可說是一個入侵者。因此,直到原擁有人失去收回土地的權利,佔有人可能會被原擁有人驅逐和需要為佔領期間支付中間收益(mesne profits)。逆權管有須要佔有人沒有原擁有人的允許或同意佔領土地,所以如果佔有人是經租賃或許可證佔領土地,佔領不會屬於逆權管有。但是,如果租約或許可證已到期而佔有人沒有持續支付租金或許可費,佔領可以由其時候開始屬於逆權管有。
要構成逆權管有,佔有人必須實際地佔有土地和有意向擁有土地。實際佔有土地行為包括佔領土地、將圍欄包圍土地或更換門鎖等,一般控制土地的經常行為。有意圖擁有土地之行為包括像土地原擁有人一樣利用土地,例如在土地建立房屋或耕種並將其他人包括原擁有人排除於土地外。
大約一年前,我為客戶打贏一場逆權管有的官司。此案件涉及一家庭,其父親於五十年代佔領了一塊被遺棄和忽視的農地。父親栽培土地和於土地上耕種,他將農地種植的農作物在當地的市場出售。在農地上方的高原上,他建立了他家人居住的房子。他最年幼的孩子出生時,他一家人便是住在該房子。父親不知道農地是誰擁有,亦沒有人阻止他佔據和使用農地。雖然農地已有自然屏障包圍,但農地額外也有些圍欄圍繞它。經過五十年的耕種,父親已變老了。他將農地交給他的二子繼續耕種。於2002年左右,有人自稱是農地的擁有人多次來到房子意圖進入農地(因為進入農地需要經房子)。警察被召來很多次,而因為父親一家人有交房屋的差餉和在社區生活是眾所周知的,每次警察都叫業主離開。
父親過世後,母親被診斷患上老人癡呆症。業主為收回農地向二子展開訴訟,並要求二子為過去的六年支付佔用土地的中間收益(時效期限只准業主索償過去六年的損失)。業主聲稱農地是前業主於1964年租給父親的。而前業主於1976年將農地贈給他後,他允許父親繼續使用農地而不須支付任何費用。業主還聲稱,在1981年,父親將農地交回給業主後,農地直到2002年還在懸空,二子只是於2002年開始在農地耕種。因此,農地的逆權管有只是由2002年開始,而業主起訴收回農地之指定時效期限仍未到期。
二子對業主的訴訟進行辯護,但因父親已過世而母親患了病,除了他,沒有人可以作口供否認業主的供詞。最終,法官認為業主說有關1981年父親將農地交回給業主的話是可信的。但當法官查看五十年代直到現今的航空照片,他發現於1981年後農地上依然有進行耕種,而沒有業主說的於1981年和2002年間被懸空的情況。在法院的判決中,法官裁定由1981年起父親於沒有業主的允許或同意下將農地佔領和進行耕種,農地被逆權管有,而他的二子持續逆權管有農地直到現在。因為逆權管有已經超過十二年的指定時效期限,業主已經失去收回土地的權利。二子被授予農地的管有權。
業主已經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但法院拒絕給予他上訴許可。因為法院認為他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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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蘭之地方政府是由2009年制定的地方政府法管轄。根據該法,在地方政府工作的人必須遵守地方政府的原則行事。地方政府的原則包括透明及有效的流程、符合公眾利益的決策、可持續發展及管理資產和基礎設施、提供有效的服務以及議員和地方政府僱員的合法和道德行為。即使布里斯班城市議會是一個地方政府,它是由2010年制定的布里斯班城市法管轄,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法管轄。
昆士蘭被分為多個地方政府區域,而每個區域是由一個地方政府管轄。地方政府區域也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分區。根據2012年制定的地方政府規例,昆士蘭被分為76個地方政府區域(不包括布里斯班城市)。每個區域都有地方政府選舉當選的議員包括市長的指定數目。舉例來說,黃金海岸城市議會有15個議員(包括市長)和陽光海岸地區議會有11個議員(包括市長)。布里斯班城市議會與其他地方政府不同,它有自己的法律管轄,並有26個議員(不包括市長)。
地方政府負責昆士蘭的一部分的良好規則和管轄。它有權力為地方政府區域的良好規則和管轄做任何事。然而,地方政府不能做州政府也不能做的事。地方政府不能在區域外行事,除非有地方政府部長(目前為Hon Jacklyn Trad)的書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與其他地方政府、州政府或聯邦政府合作,展開聯合政府活動。
所有議員包括市長都有同一的責任,包括代表其區域的居民的目前和未來的利益、為地方政府和社區提供高質素的領導、參加議會會議、制定政策、作出決定和為地方政府的表現向社區負責任。市長有額外的責任,包括領導和管理市長作為主席的會議、為地方政府編制和提交預算、指令首席執行官和高級管理人員及為首席執行官進行績效考核。
地方政府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補選可能會為填補議員空缺而舉行。即將參選議員選舉的人必須是成年的澳洲公民、於舉行選舉的地方政府區域內居住、登記為選民和沒有被取消做議員的資格。他們也必須由已註冊的政黨內的已註冊人員或由六位地方政府區域的選民提名。如果地方政府區域已被劃分為分區,每分區都會舉行自己的選舉。
參選人必須披露是否在指定的披露期間收過任何禮品或貸款。在指定披露期間為選舉內舉行的政治活動作出支出的第三方也必須作岀披露。
地方政府可以為地方政府區域的良好規則和管轄制定必須或合宜的地方法律。然而,地方政府不能制定有關網絡連接、選舉廣告、發展流程、反競爭規則和游泳池安全的地方法律。如果地方法律和州法律有矛盾,州法律會取代地方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地方政府部長可以暫停或撤銷地方法律。
地方政府有其區域內的道路的控制權。其道路的控制權包括建設、維修和改善道路、及收購土地以加寬道路或用作行人道使用。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業主將其房子連接到地方政府擁有及管理的暴雨排水渠。地方政府也可以在其區域內建立購物中心和渡輪服務。
地方政府可以徵收差餉和費用。地方政府除了可以就土地徵收差餉外,亦可以就廢物管理、燃氣、污水和食水及一些由地方政府提供的設施和活動徵收費用。地方政府可以就逾期的差餉和費用於有關土地註冊押記。
地方政府部長有監察和評核地方政府的最終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部長可以行使權力凌駕地方政府所作的決定、驅逐議員、解散地方政府及委任一個臨時管理人暫時地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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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蘭州政府是由1867年制定的憲法和2001年制定的昆士蘭憲法管轄。憲法規定昆士蘭必須有一個議會和一個立法會。議會是由英女皇(由昆士蘭總督代表)和立法會組成。立法會為昆士蘭的治安、福利和良好管理立法。立法會有89位議員(下個選舉會增加到93位議員),每位議員分別代表昆士蘭的一個選區。昆士蘭的行政政府是由總督、內閣和行政會議組成。內閣是由總理和其他一些部長組成。部長的人數不能超過19位。部長是由佔立法會大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成員任命。行政會議的成員和內閣的成員是一樣的。內閣和行政會議的分別是總督會參與行政議會的會議但不會參與內閣的會議。結果是,內閣是用來制定政策而行政會議則是用來執行政策。法院也是昆士蘭州政府的一部分。
目前,立法會有89個席位,而下屆選舉會增加到93個席位。立法會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下一屆選舉後,將會改為每四年舉行選舉一次)。立法會的候選人必須是成年的澳洲公民、是已登記的選民及沒有被取消做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候選人必須由已註冊的政黨的已註冊人員或六位有關選區的選民提名。2015年的昆士蘭選舉採用了可選的優惠選舉的表決方式。但可選的優惠選舉已被廢除,下一屆選舉會採用全面優惠選舉的表決方式。
在2015年的昆士蘭州選舉中,澳大利亞工黨(ALP)獲得44個席位而自由國家黨獲得42個席位。其餘的席位是由凱特的澳大利亞黨(2席位)和獨立候選人獲得。雖然ALP獲得最多席位但它依然缺乏一席,並沒有獲得大多票數(45席位)使它可以自行立法。它只可以成為小數政府。獨立議員Peter Wellington對ALP投以信心和資源供應。2015選舉後,立法會議員Rob Pyne和Billy Gordon向ALP政府辭職而成為獨立議員。他們也對ALP投以信心及資源供應。工黨目前需要其他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三票才獲得大多票數(45票)讓它能通過法案。投以信心及資源供應是指獨立議員會於有信心或沒有信心情況下就獲撥款的法案支持政府,但對於其他法案會根據良心投票。
昆士蘭行政政府擁有整個人的權力和法律行為能力。內閣制定行政政府的政策和決定,而行政會議則給予這些政策和決定法律效力。內閣的部長將該等政策和決定實施。內閣和內閣的部長要對議會負責。部長也要對他們自己的事項範圍負責。部長可有不同的事項範圍。目前部長的事項範圍包括藝術、基礎設施、地方政府和規劃、貿易和投資、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居民的合作夥伴關係、體育、醫療、救護服務、旅遊和重大活動、國家發展、自然資源和礦業、司法、培訓和技能、警察、消防和急救服務、懲戒服務、交通、英聯邦運動會、主道路、道路安全和港口、能源、生物燃料和水的供應、環境和文化遺產保護、國家公園和大堡礁、創新科技和數碼經濟、小企業、社區、婦女和青少年、兒童安全,預防家庭暴力、殘疾人士服務、老年人、協助總理處理有關北昆士蘭之事宜、就業和勞工關係、賽車、多元文化事務、住屋和公共工程以及農業和漁業。不履行職務的部長可能會受到不信任的表決。
法院也是昆士蘭州政府的一部分。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政府被分為三個分支: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已於先前討論過。司法機構的作用是解釋法律和為法院審理的案件引用法律,並制衡政府的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根據2001年制定的昆士蘭憲法,昆士蘭必須有一個最高法院和一個區域法院。憲法沒有提及其他法院或審裁處,例如裁判法院和昆士蘭民事和行政審裁處。最高法院擁有所有昆士蘭司法必須的管轄權。法官是由總督在行政局任命和解僱,但法官只有在立法會接受法官有作出不檢行為或無能力執行職務之情況下才能被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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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又稱為英聯邦政府)是由澳大利亞的六個州殖民地於1901年成立。它是由每個州之全民投票中獲批准的澳大利亞英聯邦憲法(簡稱為憲法)所管轄。根據憲法,聯邦議會擁有立法權利。它是由英女皇(由總督代表)、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行政政府是由英女皇(由總督代表)、聯邦行政會議和國家部長組成。所有國家部長都是內閣和聯邦行政會議的成員。憲法規定了聯邦行政會議的存在,並沒有提及內閣之存在與否。雖然如此,行政政府的政策和決定是由國家部長在內閣制定,而行政會議會為該等政策和決定提供法律效力。聯邦法院也是聯邦政府的一部分。憲法已進行過修正,最近的一次是在1977年進行。儘管如此,憲法依然有白澳洲政策的影子,例如憲法的第25條可讓州政府取消某種族於其議院選舉的投票資格,以及第51(二十六)條可讓聯邦政府為某種族制定特別法律。
參議院是議會的上院,並有76個成員。六個州之中每一個州都有12個成員,而北領地和澳洲首都領地各自有2個成員。參議院的成員被稱為「參議員」。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參議院選舉每3年舉行一次。選舉將舉行前,參議院的一半成員會退席,由新選出的議員接任。
眾議院是議會的下院,目前有150個成員。每個州的眾議院成員的數目取決於該州的人口數目。計算須首先將澳大利亞的人口數目除以參議員數目的兩倍,然後將該州的人口數目除以之前計出來的數目。每個州必須有至少五個眾議院成員。每個州都會被分為選區。目前昆士蘭有30個選區,因此昆士蘭有30個眾議院成員。眾議院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三年任期到期後,新選舉會舉行以選出新眾議院成員。
參議院或眾議院選舉的候選人必須是澳大利亞公民、已滿18歲、是眾議院選民或有資格於眾議院選舉中投票。候選人必須由100位有關選舉的選民或註明候選人的已註冊的政黨內的已註冊人員提名。
憲法規定聯邦議會可立法的事項。如果聯邦法律與州法律有矛盾,聯邦法律會取代州法律。高等法院會判斷已制定的法律是否在聯邦議會的立法範圍內。
國家部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並由在眾議院獲得最多席位的政黨或政黨組成的聯盟的當選成員委任。該政黨或政黨組成的聯盟之領導者將成為首相。雖然憲法規定總督擁有聯邦政府的行政權力,總督必須遵守議會所提出的意見。行政政府的政策和決定是內閣所制定。內閣沒有總督的參與。行政會議的存在除了是向總督提供意見外,它亦可以為內閣制定的政策和決定提供法律效力。國家部長的數目可由議會訂立。聯邦政府對某些事宜是否有權力或責任處理可由高等法院判斷。
聯邦政府的司法機構包括高等法院和聯邦議會所建立的其他法院。高等法院解釋和應用澳大利亞法律,並有權審理任何其他聯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的上訴,包括昆士蘭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擁有司法管轄權審理任何有關條約、涉及領事或其他國家的代表、聯邦政府為當事人、各州之間和對聯邦政府人員申請履行職務令或禁止令或強制令的事宜。高等法院也被賦予司法管轄權審理憲法所產生或有關其解釋以及正被審判有關聯邦法律的可公訴罪行的事宜。
高等法院之法官是由總督會同行政會議(總督參照行政會議的意見行事)委任,並年屈七十時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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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所有現代的法律制度一樣,昆士蘭的法制鼓勵使用替代訴訟糾紛解決方案以取代使用法院解決糾紛。相比於使用法院,使用替代訴訟糾紛解決方案的好處包括較低的費用和較快地解決爭議。兩種最流行的替代訴訟糾紛解決方案為調解和仲裁。調解和仲裁之間有很大的分別。調解是自願的,除非法院或審裁處規定當事人在展開訴訟或持續訴訟之前必須參與調解。仲裁是雙方同意進行的,並通常是合約指定的唯一解決爭議的方式,尤其如果合約是一份建造合約。
調解是最符合成本效益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在進行訴訟或仲裁或持續訴訟或仲裁之前,改為使用調解。進行調解前,雙方必須委任一位調解員,並預訂調解會議的場所。調解員會協助雙方解決爭議。調解會議將在不損害的原則下進行,其意思是在調解當中的討論不可以在先前或之後進行的訴訟中披露,無論調解成功與否。當事人可以由法律代表陪同。調解員通常是一位律師。調解員通常會讓雙方在聯合會議上發言,然後將雙方分開以進行談判,而調解員會當上中間人的角色。正因如此,雙方需要預訂至少兩個會議房間(如果有多過雙方參與調解便需超過兩個房間)。
調解的優點是涉事雙方能在不局限於其法律關係的情況下達成解決方案。與使用法律程序或仲裁解決糾紛不同,當事人可以自由討論任何解決方案來解決糾紛,而不一定需要考慮法律程序後的結果。當事人可以採用任何條款解決爭議。如果雙方達成協議,雙方可以簽署和解協議。然而,並非所有進行調解的糾紛都獲得解決。根據筆者的經驗,大約進行調解的十個案件中有六個會在調解過程中得到解決,其餘的會在調解後解決或需進行審訊。調解會議成功的機會取決於雙方有多大的渴求解決他們的糾紛。
筆者曾經參與過由早上9:30開始到零晨4:30結束的調解會議。調解會議有三方,而本人是代表其中一方。幸運的是,所有當事人都渴望和解,並於悠長的調解會議結束前簽署和解協議。
仲裁是一種類似法院訴訟的替代訴訟糾紛解決方案。雙方必須根據仲裁協議進行仲裁。當事人簽署的合約可能規定必須使用仲裁(通常是建造合約)。然而,任何合約包括僱用和建築合約都可以包含仲裁條件。如果含有仲裁條件的合約引起爭議,或雙方同意就爭議使用仲裁,雙方需要委任一名仲裁員或數位仲裁員來使用仲裁解決糾紛。雙方委任的仲裁員可能對爭議的事宜擁有特別知識和經驗。隨後,雙方必須跟隨仲裁員的指示,如同在法院訴訟中跟隨法官的指示一樣直到仲裁審訊進行。仲裁審訊進行後,仲裁員會對雙方頒發裁決。裁決與法庭頒發的判決一樣,皆可以在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其中一方沒有理會合約內的仲裁條款,在法院展開訴訟,另一方可以因雙方已同意使用仲裁解決糾紛為理由從法院獲得擱置訴訟的命令。
仲裁不會提供類似調解的重大成本節約。仲裁的最明顯優勢是解決糾紛的速度。糾紛可以在數月內解決。相比之下,法院訴訟動輒需要數年時間才有結果。雙方需要支付仲裁員和仲裁場地的費用。雙方可能也需要委託大律師。儘管如此,仲裁解決糾紛所須的時間會比較少,所以雙方支付的律師費都會少一些。
仲裁頒發的裁決可以在州法院或聯邦法院強制執行。目前,仲裁可以採用昆士蘭商業仲裁法或聯邦國際仲裁法來進行。使用哪一個法律程序取決於仲裁是本地性或是國際性。引起爭議的合約可能會規定使用哪一個法律程序來進行仲裁。
筆者已經參與過很多調解和仲裁案件,發覺它們相比起使用法院解決爭議是更有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替代爭議解決方式。然而,並非所有人都會選擇參與調解會議,並非所有參與調解會議的人都可以於調解中解決他們的糾紛。此外,並非所有人會同意讓他們的糾紛以仲裁來解決。因為有些人比較喜歡法院訴訟程序的嚴肅性。本人在有關建築、建造和公契的仲裁中多次為客戶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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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在昆士蘭會駕駛汽車。在澳大利亞,汽車是可讓人行駛到另一地點之最方便的交通工具。在2015年,澳大利亞有一千八百萬輛註冊汽車。澳大利亞的總人口約二千四百萬人,即幾乎居住在澳大利亞的每一個人都擁有一部汽車。由於澳大利亞有大量的汽車,澳大利亞為規範和管制汽車的使用,制定了法律和道路規則。昆士蘭在1995年制定的運輸經營(道路使用管理)法和其隸屬之規例規範和管制汽車在昆士蘭的操作。昆士蘭警察有權力在昆士蘭執行交通法律和道路規則。
在昆士蘭行駛的車輛必須註冊。在昆士蘭使用沒有註冊的車輛之人士可招致$9,752之最高罰款。汽車駕駛者必須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在昆士蘭駕駛車輛但沒有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之人士可招致$4,876之最高罰款或一年監禁。在昆士蘭駕駛車輛但已被取消資格擁有駕駛執照之人士可招致$7,314之最高罰款或18個月的監禁。
昆士蘭的交通法和道路規則列舉了很多交通罪行。舉例來說,超速駕駛是一個罪行,並可招致$4,876的最高罰款。罰款的數額取決於超速了多少。超速駕駛也可以招致危險或不小心駕駛之檢控。不小心駕駛是指司機駕駛汽車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或合理考慮其他人。不小心駕駛可招致$4,876之最高罰款或六個月監禁。危險駕駛可招致$24,380之最高罰款或三年監禁。司機曾被判罪、進行非法賽車或食用令人醺醉的物品可令罪名加劇和最高罰款增加至$48,760或監禁五年。
司機超速每小時40km以上可被取消資格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
多數交通罪行之最高罰款為$2,438,其中包括司機沒有於接近或在紅燈或黃燈亮起時停止汽車;沒有在停車標誌上停止汽車;沒有為交通讓路;沒有於讓路標誌為交通讓路;沒有為行人讓路;沒有為巴士讓路;沒有為閃著燈或響起警鐘的警車或緊急車輛讓路或保持道路暢通;沒有為電車保持通路;沒有在兒童徑停車;沒有讓路給行人徑;在行人或兒童徑上越過車輛;有不可越過車輛標誌的道路上越過車輛;在有單程路標誌的道路逆向駕駛;沒有在火車或電車將接近路徑時停車(非常危險!);沒有為前面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沒有在左側的路線行駛(非常危險!)。如超速駕駛一樣,違反以上的交通罪行也可以招致危險或不小心駕駛之檢控。
違例停車也可以招致罰款。於指定停車位泊車但沒有支付停車費或超越停車標誌之指定泊車時間限制的人士可招致$4,876之最高罰款。
在通常情況下,違反交通或停車罪行不會招致最高罰款。除非罪行被不小心或危險駕駛或曾被判罪記錄所加劇,昆士蘭政府通常會徵收$40至$400之間的罰款。對交通或停車罪行提出爭議可將案件轉送至裁判法院審理。
被裁定犯了交通罪行的人,無論因支付了罰款或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也可以招致交通記錄被扣分。如果司機的交通記錄已被扣了太多分數,他可能需要選擇是否讓他的駕駛執照於指定的期限內暫停或同意良好駕駛一年。如果司機同意良好駕駛一年但在一年的期限內被扣兩分以上,他的駕駛執照需要暫停多兩倍的指定期限。駕駛執照暫停的指定期限由三個月起,並可因應司機已累積的扣分而增加。
被懷疑犯了交通或違例停車罪行的司機可被派發干犯通知。司機可選擇在裁判法院對干犯通知提出爭議。如果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後,司機被裁定犯了交通罪行,司機需要支付罪犯徵費和其他費用。現時,在裁判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之罪犯徵費為$1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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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一般都不會被允許購買在澳大利亞的已確立住宅。他們一般只會被允許購買新興建的住宅或空置土地。這是因為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政策是引進外來的投資來建造新房屋以支持本地之建造業。這也可以令政府收入增加,因為政府收取的印花稅和其他稅會增加。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則是外地投資必須引致建造新房屋,因此每一次的外地投資必須引致至少一個新住宅被建造。
根據1975年制定的外地收購法,外籍人士的定義包括不是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亞的人士。然而,基於「不是通常居住」的定義,外籍人士還包括擁有臨時居留簽證以居住於澳大利亞的人士。在澳大利亞的公司和信託,若果擁有重大利益的人士不是通常居住於澳大利亞的話,也屬於外籍人士。外籍人士取得住用物業的利益前必須向外地投資覆核局申請和獲得批准通知。外地投資覆核局的批准通知可能會含有附加條件。
外籍人士一般只能在澳大利亞購買新住宅。新住宅是將、正在或已在住宅用地上建造的住所,而且這些住所沒有被出售過和尚未被佔用過;又或如果這些新住宅屬於發展的一部分及已被發展商出售,它們沒有被佔用超過十二個月。已確立住宅是非新住宅(不包括商業住所)。
擁有臨時居留簽證的外籍人士有適用的豁免。如果外籍人士也是一個臨時居民,他可以購買一個已確立住宅之利益。讓臨時居民購買已確立住宅的批准通知可能會含有附加條件,例如購買的物業只可以作為在澳大利亞的主要居所;該物業不能出租和成交時需要懸空(沒有租戶居住);物業停止作為主要居所後的三個月內必須出售。
準備在拍賣會購買物業的外籍人士可以申請豁免證明書。外籍人士在澳大利亞購買土地時簽署的買賣協議會在通常情況下含有附加條款,例如若果外地投資覆核局沒有向外籍人士頒發購買物業的批准時,買賣協議對雙方不會有約束力。但是,因為拍賣合約(外籍人士於成功競投後必須訂立)通常不會含有同樣的條款,買家(外籍人士)必須在拍賣會進行競投前向外地投資覆核局申請批准。
外籍人士可以購買用於建造住宅的空置土地。該購買的批准可能會含有附加條件,例如外籍人士必須在某日期之前在土地上開始建造住宅;在收到建造住宅的完工證書後的三十天內將該證書交給外地投資覆核局,無論證書是入住證書或建築完成證書。
外籍人士也可以購買作為重建的已確立住宅。有關之購買批准通常不會被頒發除非重建會增加澳大利亞的住宅數目。例如,拆掉土地上的住宅後再在土地上建造兩個新住宅。該購買的批准可能會含有附加條件,例如現有住宅在拆掉和重建前不能讓它出租;必須在某日期前開始拆除舊住宅和建造新住宅;在收到建造新住宅的完工證書後的三十天內將該證書交給外地投資覆核局,無論該證書是入住證書或建築完成證書。
沒有向外地投資覆核局申請和獲得批准但收購了住宅用地的外籍人士可招致$135,000的最高罰款或三年監禁。外籍人士也可能會招致最高之民事罰款為收購住宅用地的售價的百分之十或住宅用地的市價的百分之十。收購了超過一個已確立住宅的臨時居民和收購了已確立住宅的外籍人士也可能會招致最高之民事罰款:為出售已確立住宅後可收取的資本增益、收購已確立住宅的售價的百分之二十五或已確立住宅的市價的百分之二十五。
違反外地投資覆核局已頒發的批准內的條款或命令的外籍人士可招致$135,000的最高罰款或三年監禁。外籍人士也可能會招致最高之民事罰款:出售物業後可收取的資本增益、收購物業的售價的百分之二十五或物業的市價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籍人士也可接收處置命令,要求他於某一日期之前將物業賣掉。協助外籍人士購買物業及違反該法的第三方也可被檢控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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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Bolt(電視節目The Bolt Report的主持人)編寫及刊登了一些貶損白皮膚土著人士的文章,說他們不是真正的土著人士,他們意識地和故意地認定自己是土著人士是為了獲得土著人士的就業機會和政治活動。在2011年,澳大利亞的聯邦法院裁定Andrew Bolt之文章違反了種族歧視法之第18C條。
該法之第18C條,禁止任何人作出相當有可能在所有情況下會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嚇其他人或一組人的行為(除非該行為是在私底下進行);而這些行為是因為他人或組別內的人士的種族、膚色、國族或人種本原以作出。該法之第18D條提供一些豁免:如果所說或作出的行為是合理和真誠的並是在演出、展覽或藝術作品的分佈中出現;或是真正以學術、藝術或科學為目的或有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目的而作出陳述、刊物、討論或辯論之過程中出現。
在他的判決內,Bromberg法官裁定Andrew Bolt以他編寫的文章非法地作出貶損。該貶損,轉達了白皮膚的土著人士沒有足夠的種族、膚色或人種被認定為土著人士之訊息。在所有情況下,該貶損有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嚇白皮膚的土著人士。種族歧視法之第18D條沒有為文章提供任何豁免,因為文章的內容含有事實錯誤、扭曲真相、煽動和挑釁性語言。尤其的是,該文章被裁定不是合理或真誠地為真正的學術、藝術或科學目的或有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目的而編寫。
對於Andrew Bolt在他表示為事實的文章,Bromberg法官相反地裁定文章所提及的白皮膚土著人從小已開始被培養為土著人及認定自己是土著人,並沒有為獲得提供給土著人的福利意識地或故意地認定自己是土著人。
在判決內,Bromberg法官也裁定該法之IIA部(其中包含了第18C條和第18D條)注入了人的尊嚴和平等的價值觀並以促進傳播種族寬容和防止種族偏見為目標。Bromberg法官認為文章可能會被一些容易受種族模式化觀念影響或形成有種族偏見的觀點之人士讀取。因此,該文章可以加強、鼓勵和壯大有種族偏見之觀點。Bromberg法官說,他在裁定違反了該法的過程中也有考慮到對言論自由的影響。
該判決於2011年被頒發後,自由黨/國家黨聯盟(政府的反對黨)承諾會修改或廢除該法之第18C條。在2013年,當自由黨/國家黨聯盟經選舉成為政府後,它們打算兌現自己的諾言。司法部長George Brandis聲稱每個人都有權利做一個偏執者。然而,於2014年,政府放棄了修改或廢除該法之第18C條的計畫。當時的澳大利亞首相艾伯特說:「我不想做任何事使我們的國族團結陷入危機」及「我是對言論自由的一個充滿激情的支持者。如果我們可以從頭開始,在制定第18C條時就不會使用冒犯和侮辱的字眼。但我們不是從頭開始,我們是在面對現在的情況。我想國家的社區是我們的朋友,不是我們的批評者。」。
近日,新當選的參議員自由民主黨的David Leyonhjelm和單一國家黨的Malcolm Roberts皆表示他們支持廢除該法之第18C條。他們認為該條例限制了言論自由。單一國家黨由Pauline Hanson帶領,是一個臭名昭著使用種族和移民問題為競選政綱的政黨。Pauline Hanson曾經主張多元文化在澳大利亞已經失敗,並呼籲停止亞洲人士移民至澳大利亞。目前,她正在要求皇家委員會調查伊斯蘭教和呼籲停止讓伊斯蘭教徒移民至澳大利亞。
說該法之第18C條可限制言論自由是沒有錯的。Bromberg法官於他的判決有注意到,該法之第IIA部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可降低對某些人的看待或貶低某些人的價值以意圖刺激社區內人群間的蔑視或敵意之行為;尋求消除種族歧視;並尋求促進種族寬容。換句話說,第18C條規範了種族歧視和推廣種族分歧的言論。
建議廢除該法之第18C條的人士的意圖是不太明顯。他們通常不會面對種族歧視或種族分歧的言論但卻表示自己是在捍衛言論自由。廢除該法之第18C條將會取消澳大利亞的小數民族對於種族歧視或種族分歧的言論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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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澳大利亞的各州和領地包括昆士蘭採納了聯邦政府在2010年制定的競爭和消費者法以取代各州和領地現有的消費者保護法律。該消費者保護法律現被稱為「澳大利亞消費者法」(ACL),並統一適用於澳大利亞的各州和領地。採納ACL之前,每州和領地皆制定了各自的消費者保護法律,例如是昆士蘭在1989年制定的公平交易法。ACL沒有顯著改變各州和領地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內給予消費者的權利,而只是提供清晰和統一的澳大利亞消費者保護法律。消費者可以在法院或審裁處對違反ACL的行為展開訴訟。消費者也可以對違反ACL的行為向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或各州和領地的公平交易辦事處提出投訴。
ACL為消費者提供廣泛的保護。主要的保護類別為一般保護和特別保護。一般保護包括針對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作出的誤導、欺騙和不合情理的行為及使不公平合約條款失效以保護消費者的條文。
特別保護是最多數的保護類別並包括禁止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為商品和服務作出虛假和誤導性申述、為售賣土地等作出虛假和誤導性申述、有關僱用的誤導性行為、在指定情況下提供回佣、饋贈及獎品等、涉及商品性質的誤導性行為、涉及服務性質的誤導性行為、誘餌廣告、錯誤地接受付款和有關某些商業活動的誤導性申述的條文。
特別保護包括針對下述項目的條文以保護消費者:未經請求的信用卡、主張有權利為未經請求的商品和服務收取款項、未經請求的商品的接受者之責任、未經請求的服務的接受者之責任、主張有權利為未經批准的記項或廣告收取款項、參與層壓式推銷計劃、多個售價、轉介銷售和騷擾及威迫的行為。
特別保護也要求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提供相關保證。供應商必須提供有關商品的保證包括業權的保證、管有不受干擾的保證、未公開扺押等的保證、可接受品質的保證、適合已披露用途等的保證、根據有關商品說明以供應商品的保證、根據有關樣本或示範樣品以供應商品的保證、修理和備用零件的保證和明確保證書的保證。供應商必須提供有關服務的保證包括適當的謹慎及技術的保證、適合特定用途等的保證和合理供應時間的保證。
特別保護還規範未經請求的消費者協議和分期付款協議之訂立以保護消費者。
ACL還要求供應商為總額$75以上的商品或服務提供交易證明、在消費者的要求下提供分項賬單及如在適當情況下,提供符合規例的保證書。
根據ACL,消費者商品和與商品有關的服務可以有相關的安全標準。消費者商品和與商品有關的服務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使或可使任何人受傷的消費者商品和與商品有關的服務可以接收臨時或永久禁令。臨時禁令可以升級至永久禁令。供應商也可以接收收回通知書,強制要求供應商收回消費者商品。供應商也可以自願收回消費者商品。安全警告通知也可以為消費者商品和與商品有關的服務而發出。供應商必須為造成任何人死亡、受傷或患病的消費者商品和與商品有關的服務報案。
根據ACL,商品和服務可以有相關的信息標準。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相關的信息標準。
根據ACL,被有安全缺陷的商品傷害的消費者可以向商品的製造商展開訴訟。沒有受傷但因有人被有安全缺陷的商品傷害以致受了損失或損害的人士也可以向商品的製造商展開訴訟。任何人士的其他商品、土地、建築物或裝置受有安全缺陷的商品摧毀或損害時可以為他蒙受的損失或損害向商品的製造商展開訴訟。向有安全缺陷的商品的製造商提出的訴訟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展開。
商品和服務供應商可以因為違反了ACL被起訴。如上所述,違反ACL的投訴可以向ACCC或各州或領地的公平交易辦事處提出。大多數的罪行可招致$1,100,000(如果違反者是公司)或$220,000(如果違反者是私人)之最高罰款。法院可以為消費者蒙受的損失或損害命令供應商向消費者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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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政府職位的人士經常都需要作出決定。所作的決定可能會影響個別人士,例如是要求政府允許他們幹一些事情的人,而事情可包括清除土地、在商店提供食物或含酒精飲品或入住公屋。作出的決定也可以撤銷別人幹一些事情的權利,例如駕駛汽車或飼養受監管之狗隻品種為寵物。政府官員必須按照相關法律來作出決定。相關法律可能會規定政府官員在作出決定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如果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政府官員在作決定時所需要考慮的因素,政府官員必須合理和理性地作出決定。
對於昆士蘭政府官員所作出的決定的投訴,可以向昆士蘭的申訴專員提出。昆士蘭的申訴專員有權力調查昆士蘭政府官員所作出的決定。調查完成後,昆士蘭的申訴專員可以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報告和建議。然而,昆士蘭的申訴專員之權力有限。它不能撤銷政府官員所作出的決定,也不可以更改政府官員的決定或將決定轉回給有關官員重新考慮。
受到昆士蘭政府作出的決定影響的人士可以向昆士蘭州的法院為有關決定申請覆核。將政府的決定進行覆核被稱為「司法覆核」。1991年制定的司法覆核法管轄了對昆士蘭政府的決定所進行的司法覆核。
法院對政府作出的決定進行覆核的權力已存在於普通法內。傳統上,法院所頒發的補救措施包括移審令、禁止令和履行責任令,合稱為「特權令狀」。移審令可以撤銷政府官員所作出的決定,尤其如果政府官員缺乏權力作出該決定。禁止令可以禁止政府官員幹某些事情。履行責任令可以迫使政府官員幹某些事情。
普通法內有關司法覆核的規則和在昆士蘭進行司法覆核的程序已經被編寫入司法覆核法內。
在昆士蘭,法院可以為以下政府作出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作出、暫停、撤銷或拒絕作出決定、命令或嘉許;頒發、暫停、撤銷或拒絕頒發證書、指令、批准、同意或許可;發出、暫停、撤銷或拒絕發出牌照、許可或其他文書;施加條件或限制;作出聲明、要求或規定;扣留或拒絕交出物品;或做或拒絕做任何其他事情。政府部門所作出的報告或建議也屬於可被覆核的決定。
因為政府所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可以對該決定申請覆核。對決定申請覆核的理由可以包括作出決定的人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違反了自然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的過程中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決定時沒有司法管轄權作出決定;作出決定時相關的法律沒有授權作決定的人作出決定;和作出決定時沒有適當使用相關法律所授予的權力。
期待政府在某時間內作出決定的人士也可以對政府未能作出決定而申請覆核。政府所作之決定可能需要在某些時間內作出或不受時間限制。如果政府所作之決定不受時間限制而政府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決定,這便可成為一個進行覆核的理由。
如果決定的覆核是基於政府官員沒有適當地使用權力,法院可以考慮的事項包括官員使用權力時有沒有採取了不相干的考慮事項;官員有沒有採取了相干的考慮事項;和官員有沒有根據所賦予權力的目的而使用權力或是為其他目的。
對決定進行覆核的申請一般必需在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的二十八天內提出(如果通知附有理由的陳述)或由向申請人提交理由的陳述之日起計的二十八天內提出。
法院有權力撤銷或擱置整個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將決定轉回給相關官員重新考慮;表明涉事雙方於有關決定的事項所擁有的利益;或為雙方秉行公正而作出命令指示其中一方做事或停止做事。如果覆核是緣於政府未能作出決定,法院可以命令政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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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澳大利亞的律師行專門處理人身傷害案件。這一些律師行中也有大型上市公司,例如是Slater & Gordon和Shine Lawyers律師行。為吸引不想支付初步的律師費及開支和有財務困難的客戶,該等律師行可能會以「不成功不收費」的基礎提供處理人身傷害案件的服務。該等律師行會從客戶獲得的賠償金中扣除所需的律師費及開支。客戶可能需要同意,如果他們對律師行的費用及開支有爭議,該費用及開支將由律師行提名的獨立第三者評估。該等律師行開出的費用及開支可能高達客戶獲得的賠償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在昆士蘭,應變費用協議—律師費的金額取決於客戶獲得來的賠償金額之百分比,是不合法的。
任何人因另一個人的疏忽以致受傷都可以尋求賠償。典型的情況包括在購物中心被水窪滑倒、因不小心或危險駕駛的司機造成的車禍、醫生不適當地治療病人、被遙控直昇機或無人駕駛飛機擊倒和被人推倒以致受傷。僱主可能需要為僱員於工作中受傷和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承擔責任。
要在人身傷害中申索取得成功,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對原告欠下謹慎責任、被告違反了謹慎標準、被告造成他的傷害,並且因為傷害,原告蒙受損失或損害。
謹慎責任是一個法律概念,並且是一個可以使人不傷害其他人的法律責任。法律使人承擔謹慎責任的例子包括醫生欠病人、司機欠路上其他人和餐廳欠食客的謹慎責任。如果被告欠原告謹慎責任,被告只需要為原告的傷害承擔責任。
謹慎標準也是一個法律概念,並是被告在進行造成原告損傷的活動時的預期謹慎程度。舉例來說,路上駕駛汽車的司機的預期謹慎程度是司機會小心不超速駕駛、不危險駕駛和提防路上的其他司機。如果被告行為沒有達到預期的謹慎程度以違反謹慎標準,被告只會被當為疏忽並需要為原告的傷害承受責任。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造成他的傷害。被告可能直接導致原告的受傷。例如,外科醫生向病人進行手術或司機擊中行人。傷害也可以由被告間接引起。例如,有人在夜總會不小心引起火警導致人們衝向出口互相踩踏而受傷。如果原告造成自己的部分傷害,例如原告受傷時也在進行不小心駕駛而有導致交通意外的份兒,被告需要支付原告的賠償可能會被減少。
原告必須證明他的傷害導致他承受了損失或損害。損失或損害包括疼痛和痛苦、生活享受、醫療費用和收入之損失。醫學專家可以提供原告蒙受的損失或損害的評估。原告應試圖儘量減輕自己的損失或損害,例如盡快為他的傷勢尋求治療和,如果無法繼續他的工作,進行其他工作。如果原告未能減少他的損失或損害,被告需要支付他的賠償金額可能會被減少。
人身傷害申索必須從原告受傷之日起的三年內展開。建立昆士蘭的人身傷害申索之程序是為了鼓勵雙方在法院展開申索之前能達成和解。但是,該程序也會延長由受傷到訴訟審訊開始之間的時間,並造成雙方需要支付額外費用。一般來說,原告必須從原告受傷之日起的九個月內向被告發出申索通知書。申索通知書發出之後,被告必須向原告發出回應通知書,並且雙方必須參與強制性會議。除非強制性會議已經舉行了或雙方同意或法院命令免除雙方參與強制性會議,原告不可以展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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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每一個社會都擁有自己的刑事法律。人類各社會之間都有共同意識:某些行為會令各社會之人士感到厭惡,作出這些行為的人士必須受到懲罰。懲罰也可以威懾人們,使人們不作出這些行為。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謀殺」的行為。雖然各社會之間的懲罰可以不同,但各社會都認為謀殺是需要受懲罰的行為。這些需要受懲罰的行為現被稱為「刑事罪行」。擁有現代法律體系的社會都會列出所有刑事罪行、作出刑事罪行的懲罰和裁定人士有沒有作出刑事罪行的程序—統稱「刑事法」。世界上每一個社會都擁有自己的刑事法律。人類各社會之間都有共同意識:某些行為會令各社會之人士感到厭惡,作出這些行為的人士必須受到懲罰。懲罰也可以威懾人們,使人們不作出這些行為。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謀殺」的行為。雖然各社會之間的懲罰可以不同,但各社會都認為謀殺是需要受懲罰的行為。這些需要受懲罰的行為現被稱為「刑事罪行」。擁有現代法律體系的社會都會列出所有刑事罪行、作出刑事罪行的懲罰和裁定人士有沒有作出刑事罪行的程序—統稱「刑事法」。
各司法管轄區會有不同的刑事法,例如澳大利亞的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刑事法而聯邦政府也有制定自己的刑事法。儘管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刑事法會有差異,它們的刑事法會有共同的特點。例如,每一個司法管轄區都會有一個負責執行刑事法的警察部隊。警察部隊會被授予逮捕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人士、調查罪行及收集相關證據的權力。起訴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人士是由律政司之公職檢控官或各司法管轄區的相等職位人員負責。裁定人士有沒有犯刑事罪行和為刑事罪行作出判決是由法院負責。
根據澳大利亞的刑事法,被控干犯刑事罪行之人,在未依法被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為無罪的。根據此原則,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被告有權利在等待審訊時不受監禁,除非有好的原因將被告繼續羈押,包括如果被告有可能會潛逃而審訊時不出現。如果被告在等待審訊時依然還在被拘留而在審訊後他被判監禁,被告被判扣押的時間可以因應他於審訊前的羈押時間而被縮短。
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人士也有權利於審訊前或審訊中保持沉默。控方不可以對被告選擇行使他的保持沉默之權利作出任何貶損。被告的保持沉默之權利的背後意義是證明被告有犯刑事罪行為控方之責任而不是被告需要證明自己是無罪的。如果被告有責任證明自己是無罪的,這將會給予被告一個沉重的負擔,尤其如果審訊前被告依然被扣留或被告的資源有限。
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大致上都有相同的刑事罪行。雖然如此,各地方的刑事罪行也有點差別。例如,使用大麻在澳大利亞是一個刑事罪行,但在荷蘭有限使用大麻不會構成刑事罪行。這些差異歸於社會如何看待各罪行,看待亦可以因時間而改變。例如,傳統上通姦是一個普通法的刑事罪行,但在大多數的普通法國家已經不再屬於刑事罪行。然而,在以穆斯林為主的國家,通姦依然是一個可懲罰的罪行。
刑事罪行的判決也可以於各司法管轄區有所不同。例如,謀殺罪在昆士蘭可以招致無期徒刑的判決,但謀殺罪在印尼可以招致死刑。販運毒品在印尼也屬於可招致死刑為懲罰的刑事罪行。Myuran Sukumaran和Andrew Chan在印尼販運毒品而被處死便為一例。在昆士蘭販運毒品可招致二十或二十五年的監禁,判決取決於毒品的種類。死刑在澳大利亞已經被廢除,但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中國、印尼和在美國的大約三十一個州依然存在。
被控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士會有機會作出認罪或不認罪的答辯。如果被告較早認罪,被告可會於法院宣佈的判決中收取折扣。折扣會反映控方和它們的證人不需要證明被告犯了刑事罪行而節省了的時間和資源。如果被告只是於接近審訊或審訊中認罪,法院宣佈的判決可能不會有任何折扣,因為控方已經為準備審訊耗用了重大時間和費用。
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士通常也會留有定罪的紀錄。法院有酌情決定權不作定罪的紀錄,但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法院不會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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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的僱傭法為僱員提供廣泛的保護和權利。除了僱主必須遵守的僱傭標準外,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成立的公平工作委員會(FWC)可以作出現代裁定和協助雙方訂立企業協議而為不同行業的僱員提供適當的保護和權利。由2010年起,昆士蘭捨棄了該州的僱傭法而採納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在2009年制定的公平工作法以管轄該州的僱傭關係。
公平工作法規定了一些適用於澳大利亞僱員的最低標準。該最低標準也被稱為「全國僱傭標準」並涉及每週最長工作時間;靈活工作安排之請求;育嬰假期和有關權利;年假;個人事/看護人事假期和撫恤假期;社區服務假期;長期服務休假;公共假期;終止僱用通知和遣散費及公平工作資料說明書。現代裁定和企業協議不可以制定低過最低標準的僱傭標準。
僱員的每週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三十八小時,除非額外時間是合理的。額外時間是否合理取決於額外時間之工作對僱員的健康和安全的影響;僱員的個人情況包括僱員之家庭責任;僱員工作場所或企業之需求;僱員是否可以獲得加班費;額外時間工作之懲罰性薪額或其他補償是否反映預期之超時工作的薪額;僱主是否發出了額外時間工作之要求的通知;僱員是否發出了不願意於額外時間工作之通知;和其他因素及相關事宜。
現代裁定和企業協議可以於指定時間規定平均工作時間,但每週的平均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三十八小時除非額外時間是合理的。例如,如果指定時間是兩個星期,僱員可以在第一個星期內工作五十二小時,但於第二個星期內只可以工作二十四小時,除非額外工作時間是合理的。
完成了連續十二個月的工作的非臨時僱員和長期的臨時僱員,如果他們是在求學年齡或是更年輕的孩兒之父母或有責任照顧該兒,可以要求工作安排之改變;又或僱員是看護人、有殘疾、五十五歲以上、遭受家庭暴力或需要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家人或家庭成員提供照顧,皆可要求工作安排之調動。育有孩兒的父母或有責任照顧孩兒之僱員和剛生產或領養孩兒之僱員可以要求兼職工作。僱主只可以合理的理由拒絕以上的要求。
完成了連續十二個月的工作的非臨時僱員和長期的臨時僱員一般都可以享用十二個月的無薪育嬰假期。假期只可以在一個連續的時期享用。僱主可以要求僱員於僱員預產前的六個週內享用無薪育嬰假期。僱員可以要求延長無薪育嬰假期。懷孕之女僱員也有權利要求被調配至安全的工作崗位和無薪產後假期。僱員可以為參與獲取領養子女資格的面試或考試而享有兩天的無薪領養前假期。
每一年的工作可以讓僱員擁有四週的帶薪年假;如果僱員是一個受現代裁定、企業協議或規則規定保障的輪班制僱員,僱員則可享有五週的帶薪年假。僱員可以於一段與僱主協定的時間內享用帶薪年假。僱主不可以不合理地拒絕僱員在某時段享用帶薪年假的要求。僱員的僱用終止時,僱主必須償付任何僱員尚餘的帶薪年假。在某些情況下,尚餘的帶薪年假可以按照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協議以現金支付給僱員。
每一年的工作可以讓非臨時僱員和長期的臨時僱員擁有十天的帶薪個人事/看護人事假期。如果僱員因有病而不適合工作;僱員受傷;僱員需要為有病或受傷的家人或家庭成員提供照顧;或僱員有突發緊急事件,僱員可以享用帶薪個人事/看護人事假期。除非現代裁定或企業協議允許,帶薪個人事/看護人事假期不可以以現金支付僱員。每次僱員需要為有病或受傷的家人或家庭成員提供照顧;或僱員之家人或家庭成員有突發緊急事件,僱員也可以享用兩天的無薪看護人事假期。如果僱員有家庭成員去世,僱員也可以享用兩天的撫恤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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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符合條件的社區服務活動之僱員有權利於以下的時間缺勤:參與活動的時間、與活動有關之交通時間、活動完結後之休息時間和在所有情況下缺勤是合理的時間內(除非缺勤是為了出任陪審員)。符合條件的社區活動包括出任陪審員、義務應急管理活動或規則下之活動。需要或打算參與符合條件的社區服務活動之僱員必須盡快通知僱主。出任陪審員的非臨時僱員可以收取頭十天之通常薪金。
根據適用之裁定的條款,僱員可按照條款享用長期服務休假。工作場所及企業協議也可以為僱員提供長期服務休假。
僱員有權於公共假期缺勤。然而,如果僱主的請求是合理的,僱主可以要求僱員於公共假期上班。僱主需要僱員於公共假期上班之請求是否合理取決於僱員的工作場所或企業(包括其業務需要)之性質和僱員所執行的工作之性質;僱員之個人情況,包括家庭責任;僱員是否可以合理地預期僱主會要求他於公共假期上班;僱員是否有權獲得加班費、懲罰性薪額或其他可反映預期於公共假期上班之補償;和其他因素及相關事宜。僱員有權於公共假期缺勤而收取薪金。
除非僱主以書面通知了僱員有關終止僱用之日期(終止之日期不可以早過通知之日期),僱主否則不能終止僱員之僱用。終止僱用通知的通知期之長度取決於僱員的年齡和僱員受僱了多久。例如,如果僱員是四十五歲以下和受僱了不超過一年,僱主需要發給僱員一個星期的通知。僱員有權收取十足的代通知金。
現代裁定或企業協議可能會包含條款規定僱員發出終止僱用通知之通知期。
如果僱主主動終止僱員之僱用是因為僱主已再不需要任何人從事僱員執行的工作(除非這是由於通常和傳統勞工變動),或因為僱主將清盤或破產,僱員有權收取遣散費。遣散費的金額取決於僱員受僱了多久。例如,已受僱至少一年但不超過兩年的僱員有權收取四週的遣散費。在某些情況下,遣散費的金額可被減少或僱主支付遣散費的責任可被撤銷。
若果僱員因為作出嚴重不當行為而被終止僱用,終止僱用的通知期是不適用的。如果僱員是學徒,遣散費是不適用的。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成立的公平工作委員會(FWC)可以制定、更改和撤銷現代裁定。現代裁定可以為某些行業或職業規定最低的條款和條件。然而,現代裁定規定下的最低條款和條件不可以低過國家僱傭標準。現代裁定除了可以設置最低工資外,它也可為需要加班或輪班的、於不利於社交之時間工作的以及於不定時和不能預期的時間內工作的僱員提供額外的報酬。FWC必須定期審查現代裁定之條款和條件並,如有需要的話,更改或撤銷該條款和條件。
企業協議是由僱主和僱員訂立,並可以提供國家僱傭標準和現代裁定(如適用的話)之額外的條款和條件。企業協議必須由FWC批准並必須為僱員增添福利。僱員於企業協議下之狀況不可以差過於現代裁定下的狀況。例如,企業協議為僱員提供的工資不可以低過有關現代裁定提供的工資或國家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協議可以在僱主及僱員之間更改或撤銷,但需要FWC的批准。
公平工作法可能不適用於昆士蘭政府之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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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早於十六世紀已在西方國家存在,它的成立是為了讓經營貿易的商家能進行聯合集資。在世界最早出現和最成功的公司之一是東印度公司。東印度公司於十八和十九世紀佔領世界一部分之貿易。它聲名狼藉的將走私鴉片運入中國,引起中國和英國之間所發生的兩場鴉片戰爭。公司是一個法律概念。沒有法律,公司並不存在。法律賦予公司合法身份、權利和責任。就像一個人,公司可以有名稱,並可以(除其他事項外)經營企業及銷售和購買房產。公司的存在主要是為了商業用途。但是,有一些公司是非牟利組織,例如慈善機構、會社和協會。
許多國家都有法律讓公司成立。在通常情況下,公司成立的地方既是公司的住所和居籍,亦是它的註冊辦事處的所在處。公司的住所和居籍可能對於它的稅務責任很重要。英屬維爾京群島和開曼群島乃熱門的公司住所,而且,因為它們的避稅港之地位,很多公司都是在這些司法管轄區成立。在一個國家成立的公司一般都可以在其他國家進行登記。打算在澳大利亞經營業務的國外公司必須在澳大利亞於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進行登記。
澳大利亞的公司法律是全面的,適用於整個澳大利亞和由ASIC管轄。ASIC負責為在澳大利亞成立的公司和在澳大利亞經營業務的國外公司備存一個登記冊。除了讓公司在澳大利亞成立,澳大利亞的公司法律也(除其他事項外)規定公司的經營方式、董事的責任和股東的權利。澳大利亞的公司法律也規定公司進行清盤和撤銷註冊的程序。
公司是由兩組人按照公司的憲章而經營。公司的憲章(以前被稱為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是經營公司的規則。單董事和股東的公司並不需要採用憲章。經營公司的兩組人分別為公司的董事和股東。
股東是公司的擁有人和投資者。作為公司的擁有人和投資者,股東擁有的權利包括於成員大會中投票、委任董事和收取公司已宣佈的攤還債款。股東可以亦經常會委任自己為董事,這常見於經營中小企業的公司。股東可以訂立股東協議而規定公司的股東之間的權利和責任。股東協議通常會規定股東何時需要以某些比率為公司注資、每股東可以委任多少董事於董事局中和解決於制定公司決策時引起之僵局的機制。股東沒有管理公司之權利,而且在通常情況下,不可以查閱公司的帳簿。
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公司的董事通常被稱為董事局。董事是由股東任命和免職。儘管董事是由股東委任,董事是對公司而不是對股東負有責任和董事義務。董事對公司負有的義務包括忠誠的義務、謹慎的義務、避免利益衝突的義務和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義務。股東可以被委任為公司董事。在公司上班的董事可以獲得報酬。
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僅限於他們在公司擁有的股份之價值。擔保股份公司是指成員的責任僅限於成員承諾在公司清盤時對公司的財產所作出的貢獻之數額。一家貿易公司通常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一家非牟利組織的公司通常是擔保有限公司。
公司可以自動或被強制清盤。公司股東可以通過特別決議將公司自動清盤。債權人可以因公司未能支付其債務向法院申請將公司強制清盤。小股東也可以因大股東對他們作出的不公平地損害的行為向法院申請將公司清盤。公司一但進行清盤,清盤人可能會被委任將公司的財產出售來支付予其債權人,而剩餘資產將會按股東之間的股份之比例分配給股東。隨後,公司可以被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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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不斷革新的最具爭議的法律領域之一。雖然許多國家都同意每個人都應有基本及不可剝奪的權利,但這些權利的規模及如何執行仍然在世界各地進行爭辯。最近,許多國家包括美國和中國都被指責侵犯人權。在中國,當地示威者受政府鎮壓及囚犯受不人道之待遇;在美國,囚犯之待遇尤其是拘留於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的囚犯也是不人道的。澳大利亞因為其對待難民的手法也被指控侵犯人權。許多國家為了遵守國際義務已簽署規定了國際認同之人權的人權文件。有一些地方為將人權莊嚴地載入法律而採納了人權法案。儘管澳大利亞早在1986年已經設立了負責調查在澳大利亞的侵犯人權行為的澳大利亞人權委員會(AHRC),澳大利亞沒有正式採納人權法案。相反,AHRC會調查違反澳大利亞的一些反歧視法律的行為。
香港於1991年採納被稱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人權法案。香港的人權法律包含二十三條涉及以下的條文:享受權利不分區別;生存的權利;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置亦不得未經同意而施以試驗;不得施行奴隸或奴工制;人身自由和安全;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權利;不得因違約而被監禁;遷徙往來的自由;驅逐出香港的限制;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和公開審問的權利;被控告或判定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權利;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被承認為法律人格的權利;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護;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結社的自由;關於結婚和家庭的權利;兒童的權利;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以及小數民族的權利。以上的條文是基於由英國延伸至香港而中國聲明於1997年回歸後會在香港持續有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之條文。
雖然不是澳大利亞法律的一部分,ICCPR是澳大利亞起草法案時必須考慮的其中一份人權文件。2011年制定的人權(議會審查)法有助確保聯邦政府所立的法律可符合一些規定的國際認同的人權文件包括ICCPR。維多利亞州在2006年制定的人權和責任憲章法有同樣的作用但僅限於該州的立法範圍。ICCPR和其他一些人權文件是主權國家之間為人權達成共識和採納人權為法律所簽署的公約。
第一份的現代人權文件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的採納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所發生的殘暴行為,尤其是納粹大屠殺。隨後國家之間簽署的人權公約包括ICCPR;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難民地位公約。並非所有國家都有簽署人權文件;並非所有國家都有為簽署了的人權文件進行認可。舉例來說,新加坡沒有簽署ICCPR而中國簽署了ICCPR但沒有在國內為ICCPR進行認可。
人權文件確認了不同的人權。例如,ICCPR內所確認的人權包括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包括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男子和婦女享有平等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人人擁有固有的生命權;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施予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任何人不得被用作為奴隸;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工;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留);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被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任何人不得僅僅由於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每一個人都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所有的人在法院和審裁處前一律平等;被控犯刑事罪行的人有權獲得公正和公開的審訊;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証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証供或強迫承認犯罪;在依照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以及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目前,人權已莊嚴地載入了世界各地的法律。有一些為監察侵犯人權的機構已經被成立包括聯合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私人機構例如國際特赦組織也會宣揚人權並同時監察世界各地的侵犯人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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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長期以來的概念—企業之間的競爭可引致更多創新和公平的貨品和服務價格。因此,世界各地的政府都制定了防止企業作出反競爭行為的法律。反競爭行為的例子包括互相串通和企業聯合(形成卡特爾)。競爭法還會特別處理壟斷市場的企業,因為該企業可不加分析地提高其貨品或服務的價格並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在美國及微軟公司(2001年)的案件中,微軟被涉嫌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美國的競爭法)而被起訴。微軟涉嫌濫用其壟斷市場地位,在其Windows操作系統中包含一個互聯網瀏覽器,阻礙其他互聯網瀏覽器在市場競爭,例如Netscape Navigator(其他互聯網瀏覽器通過調製解調器連接下載緩慢,或需要於商店中購買)。該案件後來在庭外和解而微軟同意將其Windows操作系統的一些資訊與競爭對手分享。
澳大利亞的競爭法載於2010年制定的競爭和消費者法的第四部分。澳大利亞的競爭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業作出反競爭行為,例如卡特爾行為、獨家交易、濫用市場力量和收購而減少市場競爭。
根據澳大利亞的競爭法,凡訂立包含卡特爾條款的合約或協議(包括達成的共識)的公司皆犯了罪行。卡特爾條款的目的或效果可包括固定公司和合約或協議的其他各方所供應給客戶的貨品或服務之價格。卡特爾條款的效果也可包括限制供應給市場的貨品或服務之數量,使公司和合約或協議的其他各方可以提高貨品或服務的價格。卡特爾條款的效果也可包括規定合約或協議中的某方不向某些客戶提供貨品或服務,以使供應貨品或服務者可以為它們的貨品或服務提高價格。卡特爾條款的效果也可包括當公司和簽署合約或協議各方被邀請就貨品或服務的供應進行競投時,某些協議者同意不進行競投以讓進行競投的其他協議者有更高機會贏得競投。卡特爾條款的目的必須是減少合約或協議中的各方之間有關供應或收購貨品或服務的競爭。合約、協議或共識中的各方在市場上是互相合作而不是彼此競爭。
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是一個由數個政府之間組織所成立而被指從事卡特爾活動的一個著名例子。OPEC是由十四個在世界主導生產石油的國家組成。OPEC被指稱合作減少市場競爭及固定石油生產數量和價格。
澳大利亞的競爭法還禁止公司從事獨家交易。獨家交易包括公司向客戶提供貨品或服務時規定客戶不可以從公司的競爭對手或與公司不相關的任何人獲取貨品或服務。獨家交易還包括公司向客戶提供貨品或服務時規限客戶不可以提供貨品或服務給某些人或組別。獨家交易還包括公司不向某人士提供貨品或服務因為該人士從公司的競爭對手獲取過貨品或服務或該人士將從公司的競爭對手獲取的貨品或服務提供給其他人。獨家交易還包括公司從供應商獲取貨品或服務時規定供應商不可以提供貨品或服務給某些人或組別。
澳大利亞的競爭法還禁止在市場上擁有相當程度的權力而壟斷市場的公司濫用市場權力。濫用市場權力包括利用公司在市場上的相當程度的權力以消除或嚴重損害公司的競爭對手;防止其他人士進入市場;或阻嚇或阻止某人在市場上進行競爭活動。濫用市場權力還包括以低於某一價格持續供應貨品或服務以消除或嚴重損害公司的競爭對手;防止某人士進入市場;或阻嚇或阻止某人在市場上進行競爭活動。
澳大利亞的競爭法還禁止可減少市場競爭的收購。可令市場競爭大幅地減少的收購是受禁的。一般來說,公司會被禁止收購某法人團體的股份或某人的資產如果該收購會或可能會大幅地減少市場之競爭。此外,人士會被禁止收購某公司的股份或公司的資產如果該收購會或可能會大幅地減少市場之競爭。
反競爭行為的投訴可以向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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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民和邊境保護局(DIBP)頒發獨立技術簽證或提名技術簽證的人士可以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大利亞生活和工作。申請簽證之前,申請人必須有DIBP的申請邀請。如果申請人的職業是屬於技術職業清單(SOL)(適用於獨立技術簽證)或綜合提名職業清單(CSOL)(適用於提名技術簽證)所列的職業而申請人從指定的評估機構獲得合格的技術評估,申請人可有資格申請簽證。目前的SOL(日期為2016年7月1日)所列的職業包括建築項目經理、稅務會計師、機械工程師和農業顧問。申請獨立技術簽證或提名技術簽證之前,申請人也必須少於五十歲、具有起碼的英語能力和在積分測試中最少獲得六十分。
要獲得合格的技術評估,申請人必須指定他在職業清單上所列的職業並向指定的評估機構就他的指定職業申請技術評估。例如,指定農業顧問為他的職業之人士必須向VETASSESS申請技術評估。除了向申請人所擁有的文憑和學位等教育資歷進行評估外,評估機構亦可能會向申請人在指定的職業所擁有的工作經驗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機構所用的標準,申請人獲得合格的技術評估之前可能必須具有適合的教育程度和在指定的職業擁有足夠的工作經驗。
持有由英國、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或愛爾蘭共和國簽發的有效護照的人,則被DIBP視為具有起碼的英語能力。於DIBP的可接受程度通過DIBP指定的英語測試的人,也可被視為有起碼的英語能力。例如,申請簽證前的三年內在國際英語測試系統(IELTS)的考試之每部分(口語、閱讀、聽力和寫作)都獲得六分以上的人,則可被視為有起碼的英語能力。其他指定的英語測試包括職業英語考試(OET)、托福網絡考試(TOEFL iBT)、學術英語考試(PTE)和劍橋高級英語認證(CAE)。
有資格申請獨立技術簽證或提名技術簽證的人士,必須在積分測試中最少獲得六十分。在積分測試可獲得多少分數取決於申請人的年齡、英語能力、在指定或相關之職業的就業年期、學歷及其他因素(包括,如適用的話,州或領地的提名)。例如,18-24歲的人士可獲得25分而25-32歲的人士可獲得30分。一個只有一般英語能力的人士不可獲得任何分數但一個擁有高級英語能力的人士可獲得20分。申請提名技術簽證而擁有州或領地之提名的人士可獲得5分。
擁有州或領地之提名的人士可在被邀請時申請提名技術簽證。各州和領地都擁有自己的提名技術職業清單。例如,昆士蘭州有一些提名技術職業清單,列出昆士蘭目前所需求的職業,而從事職業清單上的職業的人士可以向昆士蘭州政府申請提名。獲得昆士蘭的提名以及成功地獲得提名技術簽證的人士必須於簽證頒發後在昆士蘭生活和工作至少兩年。
州或領地的提名技術職業清單所列的職業也會列在CSOL當中。每州或領地所需求的職業可以不同,因此申請人可能會發現他的職業可在某一個州獲得提名但在另外一個州就不可獲得提名。目前在昆士蘭州工作的人包括工料測量師、牙醫、社會工作者或軟件工程師,可以獲得昆士蘭州政府的提名。
獨立技術簽證或提名技術簽證的申請可以在澳大利亞境內或外提交。
除了申請提名技術簽證外,人士還可以申請區域技術(臨時)簽證。區域技術(臨時)簽證可讓人士在澳大利亞的指定區域生活、工作和讀書長達四年。申請人可以通過該簽證申請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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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及投資者可以向移民和邊境保護局(DIBP)申請商業創新及投資(臨時)簽證讓他們可以進入澳大利亞和在澳大利亞逗留長達四年和三個月。申請商業創新及投資(臨時)簽證是一個複雜的過程,申請人需要向DIBP提交有關申請人的商業和投資活動的資料和文件。申請人可以於商業創新及投資(臨時)簽證下之不同類別作出申請包括商業創新類別、投資類別、顯赫投資類別、高端投資類別和創業家類別。不同類別中還有商業創新延期類別和顯赫投資延期類別,申請人可申請該類別而延長所擁有的簽證或被頒發長期簽證。商業創新及投資(臨時)簽證可令申請人在澳大利亞擁有永久居留權。
申請商業創新類別前,申請人必須已被DIBP邀請申請簽證。申請人還不可以年滿55歲或以上,除非申請人所提議在澳大利亞經營的業務或進行的投資活動會對澳大利亞的州或領地具有特殊的經濟效益。
申請人還需要證明一些事宜包括申請人擁有成功的商務事業;在過去四年中最少兩年內擁有一或多個每年有五十多萬澳元營業額的企業;被邀請申請簽證時,申請人至少有八十萬澳元金額的商業和個人資產可用來在澳大利亞成立或經營業務;申請人的商業和個人資產可在頒發簽證後的兩年內轉移到澳大利亞;真正有實質的承諾會在澳大利亞成立合資格的企業或參與在澳大利亞現有的企業;和有真正能實現的承諾會在合資格的企業保持重大的擁有權和每天在合資格的企業維持直接和持續的管理,及作出有利澳大利亞的經濟而影響合資格的企業的方向和表現的決定。
申請人還必須在積分測試中獲得65分或以上。申請人在積分測試中獲得的分數取決於申請人的年齡、英語能力、學歷、商業或投資經驗、個人和企業淨資產、業務營業額和創新程度。
申請投資類別前,申請人必須已被DIBP邀請申請簽證。申請人還不可以年滿55歲或以上,除非申請人所提議在澳大利亞經營的業務或進行的投資活動會對澳大利亞的州或領地具有特殊的經濟效益。申請人必須在積分測試中獲得65分或以上。
申請人還需要證明一些事宜,包括申請人整體上擁有成功的合資格的投資或企業活動的紀錄;直接參與管理一個或多個合資格的企業或投資至少三年;在合資格的企業或投資活動中表現出高水平的管理技能;在緊接獲得申請簽證的邀請的五年前內的至少一年中,申請人保持直接參與合資格的企業的管理或至少擁有該企業的百分之十的擁有權,或申請人保持直接參與管理合資格的投資而合資格的投資的總金額至少為一百五十萬澳元;在緊接獲得申請簽證的邀請的兩年前內,申請人的商業和個人資產之淨金額至少為二百二十五萬澳元;和在澳大利亞的州或領地已作出至少一百五十萬澳元的指定投資。
申請顯赫投資類別前,申請人必須已被DIBP邀請申請簽證。申請人還需要證明一些事宜,包括申請人在申請簽證時或之後會作出金額至少五百萬澳元的合資格的顯赫投資而又有真實意願維持合資格的顯赫投資至少四年。
申請高端投資類別前,申請人必須已被DIBP邀請申請簽證。申請人還需要證明一些事宜,包括申請人在申請簽證時或之後會作出金額至少一千五百萬澳元的合資格的高端投資而又有真實意願在簽證期間內維持合資格的高端投資。
申請創業家類別前,申請人必須已被DIBP邀請申請簽證。申請人還不可以年滿55歲或以上,除非申請人所進行或建議進行的合資格創業活動會對澳大利亞的州或領地具有特殊的經濟效益。申請人必須在澳大利亞進行或建議進行合資格的創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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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功而獲頒發臨時畢業生簽證的剛畢業的國際學生可以在澳大利亞短期逗留達四年。畢業生在澳大利亞逗留的期間可以不受限制地生活、讀書和工作。過了一段時間,畢業生可能會有資格獲得技術移民簽證、或臨時或永久工作簽證。
技術移民簽證已在上一篇文章談過。
臨時工作(技術)簽證將允許申請人在澳大利亞被認可的企業工作長達四年。申請人必須由僱主通過勞工協議或已批准的提名所贊助。申請人必須真正有意在指定的職業工作,並具有履行指定職業內的任務所需的技術、學歷和就業背景。對於某些行業,如果申請人持有某些國家頒發的護照,則需要進行技術評估。例如,持有中國頒發的護照的麵包師傅必須接受技術評估。
如果指定職業需要的話,申請人必須持有所需的註冊或牌照。申請人還必須具備可由英語考試確定(如果移民和邊境保護局(DIBP)需要的話)的起碼的英語能力。
申請人需要在簽證有效之期間持續與被認可的贊助者保持僱傭關係。如果申請人停止為被認可的贊助者工作,申請人必須在90天內找到另一個可以作為替代贊助者的僱主、申請另外一個簽證或離開澳大利亞。
根據僱主提名計畫,申請人可以獲得澳大利亞的永久居留權。申請人必須是一位熟練工人、有意在澳大利亞工作和獲澳大利亞認可的僱主提名。僱主提名計畫有三種類別:臨時居留過渡類別、直接進入類別和協議類別。
臨時居留過渡類別是為持有臨時工作(技術)簽證而在澳大利亞工作但不是由僱主通過勞工協議贊助的申請人而設。申請人必須持有臨時工作(技術)簽證、在澳大利亞工作最少兩年並由被認可的僱主為永久居留權之申請作出提名。提名需要DIBP的批准而申請人不得年滿50歲(除非有適用的豁免)。申請人必須最少具有工作上所需的英語能力。
直接進入類別是為可能從未在澳大利亞工作過而被僱主提名擔任職位的申請人而設。提名需要DIBP的批准而申請人不得年滿50歲(除非有適用的豁免)。申請人必須最少具有起碼的英語能力。申請人必須已被評定具有指定職業所需的技術和已經以職業所需的技術水平而全職工作最少三年(除非有適用的豁免)。
協議類別是為被僱主通過勞工協議所贊助而同時又被僱主提名擔任職位的申請人而設。提名需要DIBP的批准而申請人不得年滿50歲(除非勞工協議的條款允許已達50歲的人被僱用)。申請人必須具有適合該職位的學歷、經驗和其他屬性。適用於該職位的僱傭條款和條件不可以差過提供給或可會提供給於同一個工作場所和履行同樣的工作的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僱傭條款和條件。
三種類別下的申請人必須持有指定職業所需的適當註冊或牌照。
在澳大利亞的任何僱主都可以贊助和招聘海外的技術工人。一般而言,僱主必須證明該工人具有澳大利亞所需的學歷、技術和經驗而僱主不能在澳大利亞招聘到有同樣學歷、技術和經驗的工人。僱主還可以與澳大利亞政府訂立勞工協議(如上所述),讓僱主從海外招聘一定數量的臨時或長期僱員。每份勞工協議都需要與澳大利亞政府單獨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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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願意在昆士蘭購買已建造的房子,大可在昆士蘭土地上建造房子。建造房子的成本取決於土地的價格和建造房子的費用。建造房子之前,首先要做的是購買建造房子的土地。在簽訂買賣土地合約之前,買家應該諮詢一下律師,讓律師檢查該土地是否有建築限制和是否有地役權影響或需要地役權進出該土地。律師也可以檢查政府規劃和分區計劃圖以確定政府是否有批准可在土地上建造房屋。買家必須檢查土地是否有水電供應和排污設施。
目前,昆士蘭空置土地的首次置業者有資格獲得購買土地時應繳的轉移稅的折扣。根據土地的價格,折扣後的轉移稅可以低於零。
土地購買後,買家必須聘請專人來設計房子。房子可以由建築師或建築設計師設計。昆士蘭建築及建造委員會(QBCC)授權建築設計師設計房屋。一些營造商可以提供通用的房屋設計,但這些設計未必適合購買的土地。房子的設計必須遵守昆士蘭州的建築法律和守則、管道系統法律和守則以及環保建築法律。建築師或建築設計師可以確保房屋設計沒有違反建築法律或守則。
房屋設計及房屋圖則完成後,房屋圖則需要獲得由議局或獲認可的私人建築驗證者頒發的批准。建築驗證者將審查房屋圖則以確保房屋的設計符合昆士蘭州的建築法律和守則、管道法律和守則以及環保建築法律,並向議局提交建築批准和驗證信息。
營造商可以協助業主為獲取建築批准而向建築驗證者提交房屋圖則。在任何情況下,業主都需要委託營造商建造房屋,除非業主打算自己在土地上建造房屋。業主建造者在開始建造房屋前必須持有QBCC發出的許可證。除非有豁免否則申請許可證的業主建造者必須已經完成了業主建造者課程。發給業主建造者的許可證將附帶條件,例如業主建造者只可以執行許可證中涵蓋的工作;業主建造者為建築工程而聘任的承包商必須持有執照;業主建造者不得進行任何職業工作,例如安裝水管、排水或燃氣裝置或滅蟲,除非業主建造者持有相關之職業牌照;及業主建造者不得進行工程費用超過$1,100的防火工程,除非業主建造者持有適當的牌照。業主建造者還必須遵守各種責任和義務,例如在場地建立業主建造者標誌,並監督場地的工藝標準。QBCC只可以每六年向業主建造者發出一次許可證。
業主通常會聘請營造商在他的土地上建造房子。業主會與營造商訂立建築合約。在簽訂建築合約之前,業主應該讓律師為該合約進行審核。律師可以向業主解釋合約的條款和條件,提出對建築合約的任何修訂,並確保業主的權利受到保護。律師也可以確保營造商是昆士蘭的持牌營造商。
業主應考慮在施工期間購買公共責任保險,以防任何人在場地受傷。在房屋建造期間,建築驗證者會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房屋的建造是按照被批准的房屋圖則,並符合適用的建築標準。如果一切進行順利,建築驗證者將頒發最終佔用房子的批准。
業主可以為建築工程的缺陷作出投訴。業主必須在起訴營造商之前向QBCC作出投訴。如果建築合約是在2014年10月10日之前訂立的,結構性的缺陷之投訴必須在由建築工程完成後的六年三個月內及發現缺陷後的三個月內作出而對於非結構性的缺陷的投訴必須在由建築工程完成後的七個月內作出。如果建築合約是在2014年10月10日或之後訂立的,結構性的缺陷之投訴必須在由建築工程完成後的六年三個月內及發現缺陷後的十二個月內作出而對於非結構性的缺陷的投訴必須在由建築工程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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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士蘭州,尤其是在黃金海岸和布里斯班,多單位住宅是相當普遍的。布里斯班市議會剛剛宣佈,議會正在計劃將布里斯班的部分地區重新發展,以增加城市內的房屋數量。由於布里斯班將準備容納更多人住在城市範圍內,這可無疑地增加城市內的多單位住宅的數量。多單位住宅是有兩個或以上的單位和由多個業主共同擁有的建築物。每個業主都有權利單獨使用一個單位(也許包括一個停車位),但他們會共同使用分權共有財產。根據多單位住宅所提供的設施,分權共有財產可包括樓梯、電梯、走廊、健身房、游泳池和建築物的外牆。所有多單位住宅都有同一個問題,是誰管理和維持分權共有財產?
在1997年制定的法人團體和社群管理法可協助業主管理多單位住宅。該法律管轄的事項包括如何管理多單位住宅、如何將費用分攤於業主之間、採用建築物法規、如何徵收單位的差餉和地稅以及如何出售單位。該法還可為與多單位住宅相關的人之間,包括業主、法人團體和法人團體經理之間的爭議提供爭議解決程序。
為採用該法,多單位住宅的業主必須為建築物建立社群業權計劃。這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提交相關文書,包括建築物的圖則和社群管理聲明書。通常,這將由多單位住宅的發展商在建築物的單位出售前完成,因為建立社群業權計劃的好處之一是建築物的每單位將被頒發自己的不可廢除的業權,使得單位的買家將獲得單位的業權證明書。此外,建立社群業權計劃後,法人團體將被成立以透過業主組成的委員會管理多單位住宅的分權共有財產。
法人團體將被註冊為多單位住宅的分權共有財產的擁有人。它是一個法律實體,可以自行起訴和被起訴。其職能包括管理分權共有財產、執行建築物法規和履行該法及社群管理聲明書的其他職能。它還可以聘請法人團體經理和承包商協助它履行其職能。類似於公司的董事會,多單位住宅的業主組成的委員會負責為法人團體行事和作出法人團體的決定。然而,業主之間也可以同意聘請法人團體經理履行委員會的職能。委員會成員的委任及法人團體經理的聘用均在業主大會上作出。
法人團體的費用自然由多單位住宅的業主承擔。每個業主向法人團體行政基金和累積基金支付的金額取決於單位之間在分擔表所分配的地段享有權之比例。每個單位會在分擔表被分配不同的地段享有權,反映出每單位的分擔比例。例如,如果其中一個單位被分配了兩個地段享有權而建築物的所有單位總共被分配成二十個地段享有權,該單位的業主必須支付法人團體所徵收的繳款總額的百分之十。行政基金和累積基金皆用於支付法人團體的費用。累積基金會被用於支付非經常性和資本支出。分擔表可能會不時更改,但必須遵守決定分擔表之地段享有權的原則。
社群業權計劃通常會採用建築物法規,除列明管理分權共有財產的規則外,它亦規管了單位、分權共有財產和法人團體所提供的服務和設施的使用和享用,以及處理建築物法規內的其他事宜。例如,建築物法規可以指定停車場的那個停車位是屬於那個單位、游泳池開放的時間、業主是否可以將固定裝置例如分體式空調的室外部分安裝至外牆、業主不能對其他業主構成滋擾以及如何在建築物處置垃圾。
多單位住宅可採用之社群業權計劃也可以被終止。終止社群業權計劃後,法人團體會被解散而分權共有財產及法人團體的債務會歸於多單位住宅的業主。
在簽訂包含在社群業權計劃內的單位的買賣合約前,單位的賣家必須向單位的買家提供揭露聲明書。揭露聲明書包含有關社群業權計劃的資料,例如單位的業主應支付的年度供款金額。如果揭露聲明書的內容是不準確而買家將受到重大的損害,買家可以在指定期間內發出終止通知書而終止買賣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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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聖宮廟宇位於布里斯班的城市範圍(32 Higgs Street, Albion)。根據昆士蘭州的文物遺產登記冊,它是由居住在布里斯班的廣東人社群在1885年至1886年之間建造的。在19世紀的80年代,相當數量的廣東人定居於布里斯班。他們以經營小企業(尤其是在毅力谷區和Albert Street地帶)和耕種(尤其是在Breakfast Creek和Eagle Farm的農地地帶)而受到關注。在1888年,布里斯班幾乎完全依賴當地華人所供應的新鮮蔬菜。
廟宇是由布里斯班的五個華人家族的領導人為他們的群眾所建造的社區集中點。布里斯班快遞日報在1886年1月22日刊登的文章為廟宇的開幕儀式作出報導。文章對於華人和新建的廟宇持蔑視和瞧不起的語氣(可能在那時是正常的)但同時記者又表示出好奇和提供了充實的報導。記者詳細描述了廟宇的建築和裝潢以及廟宇的開幕儀式。文章甚至寫道:為了開幕儀式,大約十二頭豬被屠宰和烹調。
根據上述文章,廟宇是用最簡單的英式建築設計興建的,但其屋頂是完全中式的。廟宇的中式屋頂是由Quang Nam Tai and Co.(在那時是布里斯班最大規模的華人貿易企業)進口而整個三層屋頂是由華人工匠建設。有五個人(可能在五個部族中各部族派出一人)被任命為廟宇的受託人。
廟宇於1886年1月21日開幕而隨後的近六十年成為布里斯班華人的焦點。其後,可能是因為廟宇土地的業主和廟宇的受託人已經失蹤或過世,廟宇開始被冷落和忽視。在那段時間,廟宇的使用、管理和維修都受到影響而廟宇也被人故意破壞。為了解決廟宇失修的情況,華人社區成立了「華人廟宇會」的社團,以維修和維持廟宇。但是,華人廟宇會面對一個問題:社團因為沒有廟宇土地的業權,所以不能合法地管理和維持廟宇。
華人廟宇會的憲法之宗旨如下:
為了處理華人廟宇會所面對有關廟宇土地的問題,昆士蘭州的總督根據1861年制定的宗教、教育和慈善機構法於1964年3月12日向華人廟宇會頒發專利特許證讓它成立為一個法人團體。雖然宗教、教育和慈善機構法於1982年已被廢除,但華人廟宇會在1981年所制定的協會成立法下依然維持法人團體的身份。作為一個法人團體,華人廟宇會可以以它的名義接收和擁有土地、財物和實產。
昆士蘭州議會在1964年制定的華人廟宇會法將廟宇土地賦予給華人廟宇會。華人廟宇會獲有關土地轉讓的印花稅和註冊費以及向華人廟宇會頒發土地業權證明書的費用的豁免。這是昆士蘭州政府為協助華人社群保持其宗教場所和歷史遺物而立法的唯一一次。當時在執權的政府是由Frank Nicklin總理帶領的國家黨/自由黨聯盟的成員組成。
社團為廟宇進行維修並於1966年6月將廟宇重新為大眾開放。跟位於Rockhampton興建的廟宇和在Atherton的侯王廟宇一樣,三聖宮廟宇是昆士蘭州最舊而依然存在的廟宇之一。屬於在十九下半世紀於昆士蘭州當金礦工人和勞工的華人所留下的遺跡。
三聖宮廟宇於1992年10月21日被列入昆士蘭州的文物遺產的登記冊。雖然布里斯班的華人社群的重點已經轉移到毅力谷區和Sunnybank及其附近的地區,廟宇仍然是在布里斯班定居的華人的歷史的重要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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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件是受版權法保護的。澳大利亞的版權法對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不僅提供了保護,還賦予作品的創作者複製、發行、表演、傳達和改編該作品的專有權利。根據1968年制定的版權法,文學作品包括電腦程式以及電腦程式彙編。
在該法中,電腦程式被定義為直接或間接在電腦使用繼而產生某種結果的一組語句或指令。電腦程式的源代碼一般都會受到保護。在Data Access Corporation v PowerFlex Service Pty Ltd & Ors [1999] HCA 49的案件中,上訴人爭辯保留字(告訴電腦程式做某事的指令)屬於電腦程式。答辯人在其產品中採用了該保留字。澳大利亞的高等法院認為保留字只是單字,不是一組指令,因此不屬於電腦程式。然而,上訴人的電腦程式採用的壓縮表是受到保護的。原因不是由於它是一個電腦程式,而是因為它是以字、圖形或符號(無論是否屬於可見的形式)表達的表格或彙編,是受版權法保護的文學作品。
在Oracle America, Inc v Google, Inc. (一個涉及美國版權法的美國案例)的案件中,Oracle聲稱Google在Android操作系統中重新採用37個Java API,侵犯了其知識產權。API是「應用程式接口」的簡稱,Java API通過提供許多例行程序和協議來簡化Java編程語言的使用。雖然加利福尼亞州的美國地區法院認為API可以受版權法保護,但Google使用Java API構成了「公平使用」,因此並沒有侵犯Oracle的知識產權。
公平使用在澳大利亞的版權法被稱為「公平處理」。根據該法,如果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是以公平處理的方式使用,則使用作品的人沒有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在澳大利亞,將作品用於研究或學習、批評或評論、模仿或諷刺和新聞報導均屬於公平處理之使用方式。美國的公平使用對於澳大利亞的公平處理是比較廣泛和沒有限制的。公平使用是否適用於某些情況取決於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是商業或是非牟利用途;受保護作品的性質;使用受保護作品的部分之數量和實體與整體的比較;以及使用受保護作品將對作品的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軟件的擁有人(擁有軟件的版權之人)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該軟件。使用一般是通過許可證。擁有人可以收或不收取使用軟件的費用。專賣式軟件可以包含最終用戶許可協議(EULA)而購買軟件的人必須於安裝軟件到電腦及使用軟件前同意軟件的EULA。如果不同意軟件的EULA,購買人通常都有權將軟件退還並獲得退款。EULA將列出使用軟件的條款,例如軟件可以安裝在多少電腦上、許可證持有人是否可以複製軟件並重新分發(自我使用的副本是受版權法保護的)、軟件是否允許作私人或商業用途、以及是否可以對軟件進行修改。
軟件供應商必須遵守澳大利亞的消費者法(ACL),包括互聯網上的軟件供應商例如美國Valve Corporation的Steam平台。ACL將電腦軟件定為「貨品」而供應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保證包括可接受品質的保證。如果供應商違反了ACL下必須提供的保證,軟件的購買人可以獲得退款。如果軟件供應商對產品作出誤導或欺騙性的陳述,它可以於ACL下被起訴。
開放式原始碼軟件(如Linux內核)與專賣式軟件(如微軟和蘋果公司供應的軟件)所提供的許可證是不同的。有許多許可證是為開放式原始碼軟件而設。開放式原始碼許可證是由軟件作者所採用。通過採用開放式原始碼許可證,軟件的作者可以允許他人免費使用軟件,並可以修改和重新發佈軟件。例如,Linux內核是採用了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PL)從而允許用戶運用、研究、分享和修改軟件。流行的開放式原始碼許可證包括GPL、BSD、Apache和MIT許可證。開放式原始碼軟件供應商(如Redhat和Suse)不會收取供應軟件的費用,但會收取為軟件提供支援服務的費用。安裝在蘋果公司的Mac電腦上的Mac OS操作系統包含了採用BSD許可證發行的FreeBSD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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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一定收過垃圾郵件。我的電郵信箱經常被推銷最新電子產品、美食和房地產的郵件轟炸。我的舊傳真機正是被無間斷的廣告衝擊弄致故障。我記不起是否有徵求過電子郵件或傳真,但這似乎沒有影響我會否會收到它們。垃圾郵件是一個非常受歡迎但又惱人的廣告媒體。發出垃圾郵件通常幾乎不需要任何費用,而每次可以同時發出幾乎無限量的郵件。這就是為什麼垃圾郵件往往被廣告商濫用,以及為什麼政府會立法規管垃圾郵件的發送。被垃圾郵件破壞了傳真機和淹沒了電郵信箱的人見證了垃圾郵件是有多麼的討厭。
在2003年,聯邦議會通過了一項全力處理垃圾郵件的法案。它被稱為「垃圾郵件法」。該法禁止發送未經徵求的商業電子訊息。電子訊息包括電子郵件、SMS或傳真。商業電子訊息是為了商業目的而發送的電子訊息,內容可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務;推銷或宣傳商品或服務;推銷或推廣土地或土地權益;或提供商業機會或投資機會。基本上,商業電子訊息是任何類型的廣告。澳大利亞通訊和媒體管理局(ACMA)有權執行該法。
該法僅管理源自澳大利亞的垃圾郵件。垃圾郵件仍然可以發送給同意接收垃圾郵件的人。這樣,垃圾郵件可被視為是被徵求而不是未經徵求的。同意可以是明示或推斷的。明示同意涉及收件人以書面(或通過某種其他方式)指示他想從發出人接收廣告。通常,加入某些業務的會籍或會社的人可能需要明示同意接收垃圾郵件。同意可以從行為以及企業和收件方的業務和其他關係中推斷。在下列的情況下,同意也可以從電子地址的公佈中推斷:如果電子地址可讓公眾或公眾的一部分向組織內的特定人發送電子訊息;電子地址已被明顯公佈;可以合理地假設組織同意電子地址的公佈;以及公佈沒有附隨相關電子帳戶持有人不願意在該電子地址接收未經徵求的商業電子訊息或類似的陳述。電子地址包括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
即使收件人同意接收商業電子訊息,收件人可以隨時向發出人發送訊息表明收件人不願意從發出人或發出人授權的人接收任何進一步的商業電子訊息而撤回同意。撤回同意在發送訊息的五天後生效。
根據該法,發送的電子訊息必須清楚和準確地標示授權發送訊息的人或組織;包含有關收件人如何可以與授權發送訊息的人或組織聯絡的準確資料;並且聯絡資料於訊息發送後的三十天內依然有效。發送的商業電子訊息還必須包含收件人可以採用訊息所提供的電子地址向發送訊息的人或組織取消訂閱的訊息或類似的陳述;陳述是清晰和顯眼的;並且於訊息發送後的三十天內電子地址還可以接收取消訂閱的訊息。
被該法定為「指定商業電子訊息」的商業訊息,儘管未經徵求或沒有包含取消訂閱設施,依然可以被發送。但是,它必須仍然符合包含授權發送訊息的人或組織的資料的要求。指定商業電子訊息只可以包含事實資料(有或沒有直接相關的評論)和任何額外資料包括授權發送訊息的人或組織的名稱、標誌和聯繫方式;以及作者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如果沒有包含這些額外資料的話,指定商業電子訊息便失去商業性質。政府機構、政黨、慈善機構和教育機構發送的商業電子訊息也可能屬於指定商業電子訊息。
該法徹底地強制禁止在澳大利亞使用地址採集軟件和收穫地址列表。
指稱違反該法的投訴可以向ACMA提出。ACMA可以在聯邦法院向違反該法的人進行起訴。聯邦法院可以對違反該法的行為判處罰款,違反行為的受害者也可能獲得賠償。聯邦法院還可以針對違反該法的人而頒發禁制令和接受違反該法的人的任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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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的所有僱員都需要將收入的一部分存入強積金。這是由僱主代僱員做的。目前,僱主必須將僱員薪金的9.5%存入強積金。通常,僱員只可以在退休時才能取用強積金。然而,如有特殊理由(包括生活困難),僱員可在退休前取用強積金。除了僱主存入強積金的供款外,僱員還可以通過工資犧牲來作出額外供款。向強積金提供額外供款對稅務有好處。僱員一般都可以選擇加入那一個強積金。
強積金是澳大利亞政府為減少退休人士對退休金的依賴而引進的計劃。表面上,強積金並不複雜,它將僱員工資的一部分作為僱員的利益而存入強積金中。強積金將存款進行投資而僱員可在退休時取用強積金。該計劃通常被稱為強制儲蓄。然而,由強積金衍生出來的整個行業目前管理21,460億元或2.1萬億元之供款。強積金目前的法律框架是相當複雜(涉及不少於二十九項議會法案),當中包括了管理強積金供款、規範強積金、強積金稅務和取用強積金的法律。
根據1992年制定的「強積金保證(行政)法」,僱主對僱員的強積金作出的供款被稱為「強積金保證」。如果僱員沒有選擇任何強積金,僱主可以向僱主的合格強積金進行供款。如果僱員每月的工資是四百五十元或以上,僱主必須向僱員的強積金繳款。如果僱員是十八歲以下或是家傭而又每週工作不超過三十小時又或是在澳大利亞境外工作而收取工資的話,僱主可以免支付工人的強積金。
僱主必須於每季度為僱員支付強積金。未能於季度末支付強積金的僱主可能需要支付強積金保證收費。僱主向僱員的強積金繳付的強制金額為僱員稅前工資的9.5%。稅前工資包括正常工資及佣金。僱主可以作經常性供款,例如每週或每月供款。但儘管如何,僱主必須作出其季度供款。
在2016年12月,澳大利亞有31家公司、41家工業、38家公共部門和139家零售強積金。澳大利亞還有583,924個少於五名成員的強積金。強積金是由1993年制定的「強積金行業(監管)法」管轄,及由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和澳大利亞稅務局(ATO)管理。所有可登記的強積金實體(RSE)必須有一個管理基金的受託人。RSE的受託人必須獲得牌照而RSE必須在APRA登記。沒有牌照而擔任RSE受託人是一項罪行。RSE可以選擇註冊為MySuper產品。這是一個新的強積金產品,主要是讓強積金之間可以容易進行比較而設。除了加入RSE之外,想管理自己的強積金的僱員可以建立一個自我管理的強積金。自我管理的強積金必須少於五名成員並在ATO登記。
僱主向僱員的強積金支付的供款或僱員的額外工資犧牲的供款被稱為「優惠供款」。優惠供款是未納稅的,它會在強積金內按15%的稅率(如果僱員每年的工資過三十萬元,稅率會更大)而被徵稅。優惠供款有年度的上限。在2016-2017年財政年度,僱員的優惠供款之上限為三萬元(或三十五萬如果僱員是四十九歲或以上)。如果僱員的優惠供款超過上限,則超額部份會將按僱員的邊緣稅率而被徵稅。已經納稅的供款被稱為「非優惠供款」。非優惠供款也有年度的上限。在2016-2017年財政年度,65歲或以上但低於75歲的僱員的非優惠供款上限為十八萬元(或三年的非優惠供款總額不可以超過五十四萬如果雇員是少於六十五歲)。
當僱員達到頤養天年之齡,僱員可以取得強積金。僱員的保養年齡取決於僱員的出生日期,例如1960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僱員的保養年齡為五十五歲以及1964年6月30日之後出生的僱員的保養年齡為六十歲。如果僱員滿足釋放條件或有同情的理由(例如支付醫療費用或防止僱員喪失的主要居所按揭之贖回權),僱員可以在未達保養年齡時取用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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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制定的「財產法」將昆士蘭大部份的財產法律編纂在內。該法處理土地財產和非土地實產,但最主要是處理土地財產。昆士蘭的財產法與其他普通法管轄區例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和維多利亞以及香港的財產法大致相同。大約36%在昆士蘭的土地是終身保有土地。終身保有土地是昆士蘭州當局永久授予原擁有人的土地。相比之下,幾乎所有在香港的土地是用租賃方式授予土地持有人的批租土地。土地租賃屆滿期是2047年(香港唯一的終身保有土地是中環聖約翰大教堂所在的土地)。此租賃安排源於大英帝國之香港新界租約在1997年屆滿。香港回歸之後所有批租土地的屆滿期卻延長至2047年。大約64%的昆士蘭土地是批租土地。當中主要的是農場和田園土地。租賃土地的業主可以申請將土地轉為終身保有土地。
昆士蘭採用土地業權註冊的制度。所有擁有昆士蘭州土地的人都獲得一份業權證明書作為土地業權的證明。業權註冊制度實行以前,昆士蘭採用契約註冊制度以契約作為土地業權的證明。現在,昆士蘭的所有土地都根據1994年制定的「業權註冊法」被納入業權註冊制度中。所有澳大利亞的州都採用土地業權註冊制度。香港仍然採用契約註冊制度,但卻緩緩地趨向轉用業權註冊制度。使用業權註冊制度的好處是購買土地的人可以依賴業權註冊紀錄的資料例如業主是誰或土地是否受任何抵押或其他產權負擔影響。契約註冊制度的一般運作都需要律師檢查業權鏈來確定土地的業主是誰以及土地是否受任何抵押或其他產權負擔影響。
昆士蘭州土地的買賣合約必須是書面的,並由雙方或被授權的人簽署。有關業主證明和轉讓業權、支付結算款項、簽署和送遞轉讓文書和結算場地的條款和條件都依據財產法被隱含於買賣合約內。
土地的買賣方可以簽訂分期付款合約。根據分期付款合約,土地的買家可將土地的價格進行分期付款,但在未支付最後一期款項之前都不能獲得土地的轉讓。換句話說,土地的買家未付最後一期款項前都不能成為土地的註冊擁有人。如果買家未能支付分期付款,賣家終止合約的權利會有限制。在合約有效期間,賣家會被禁止出售土地或將土地作為抵押。買家支付了土地價格的三分之一後,買家可以要求賣家將土地轉讓給他,但買家必須給予賣家土地按揭。
財產擁有人可以將財產作為貸款的抵押。財產法將條款和條件隱含於按揭內,例如按揭人需要清還按揭的貸款;而按揭人需要將抵押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改善設施保存在良好及可出租的狀況。該法確認承按人可因按揭人拖欠還款或利息而出售土地之權利以及管轄承按人和接管人於出售土地時所作的行為和隨後出售收益的分配。
財產法也管轄租契和租賃。該法將條款和條件包括租客需要支付租金的責任和保持出租物業在良好及可出租的狀況隱含於租約內。該法確認業主進入、檢查及妥善維修房屋的權利。該法還確認業主的沒收租賃權和租客的沒收寬免權。該法還規定如何終止租賃。該法規定了有效終止通知的要求、如何送達終止通知以及何時可以提交終止通知。該法還提供業主可採用來收回土地的程序(如果租賃終止後租客依然留在房屋內)。
財產法還管轄農地持有之租賃(不少於5英畝的農地)、無體可繼承產和從屬權利、據用和錯誤、進出權、衡平法上的權利和據法權產、指定受益權、財產恆繼和累積、公司、可使無效產權處置(以欺詐債權人)、分攤、未註冊的土地、銷售和轉讓、契約註冊、強制業權註冊以及屬於事實上配偶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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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住戶的債務是全世界最高之一。目前,澳大利亞住戶的債務數額是國家內生產總值的123%左右。在2016年3月季度,超過7000名澳大利亞居民被判破產。如果澳大利亞的經濟繼續收縮,很可能會有更多人追隨破產之道。
一個無力償還債務的人可以選擇破產。破產期通常持續三年零一日。破產人將被解除償還大部分的債務。在破產期間,破產人的資產會由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人將利用破產人擁有的所有資產和破產人的收入來償還破產人的債務。雖然破產對無法償還債務的人可能會有一些吸引力,但破產人不僅會被禁止管理公司,而且還於某些行業例如法律行業執業時會有限制。破產人的姓名會永久記錄在國家個人破產指數(NPII)內,他們在尋求貸款時會遇到困難及不能在沒有批准下出國。
破產可以是自願的,但通常是在債權人的申請下被判定破產。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作出財物扣押令。申請人可以根據$5,000的債務或總額為$5,000的數個債務及在申請前6個月內欠債人作出之破產行為而提出申請。破產行為包括債務人未能遵守破產通知書。如果債權人獲得針對債務人至少$5,000的最終判決或總額為$5,000的兩項或以上的最終判決,債權人可以發出破產通知書。
債務人可以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務人呈交呈請書的意向聲明書。如果破產管理署署長接受該聲明書,則對債務人採取的任何強制執行之行動將被擱置21天。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呈請書後但在未向債務人作出財物扣押令之前,破產管理署署長會拒絕該聲明書。
債務人可以對自己提出破產呈請。如果從債務人提供的資料可看出債務人在沒有破產時很大可能能償還債務而債務人不願意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債務人已經破產過三次或提交呈請書前的五年內破產過一次,破產呈請會被拒絕。一個訂立了個人破產協議的債務人不可以提出呈請。
破產令一經判出,破產人的資產將歸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可召開債權人會議。會議可處理破產管理人的薪酬、委任審查委員會以及為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提出有關破產人和其資產的疑問之機會。
債權人委任的審查委員會可向破產管理人提供意見和監督。審查委員會可以向破產管理人提出任何合法指示。
破產人可以向其債權人提出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的建議。債權人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接受破產人的建議。在接受債權人的建議後,破產令將被取消。該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計劃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意下被更改。
被破產管理人確認為債權人之前,債權人通常都需要提出債權證明。為證明債權,債權人必須提交債權證明表。債權證明表被提交後,破產管理人可以接受或拒絕債權證明,或要求債權人以法定聲明方式核實債項。任何債權人都可以審查其他債權人所提交的債權證明表。擁有抵押的債權人亦可以就扣除抵押價值後的餘額提交債權證明表。
破產人的所有債務都是平等的。如果破產人的資產不足以償付債務,債務將會按比例償付。
除破產人在破產前及破產期間擁有的資產外,破產人在破產期間所得的任何收入也可以被破產管理人用來償還破產人的債務。破產人將獲准領取生活費。
有些方法是可以代替破產的,例如債務協議和個人破產協議。這些替代方法是否適合債務人將取決於債務人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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